| 索引号: | bxsylbzj-2026-0008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9-24 | 成文日期: | 2026-09-2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办发〔2026〕19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属相关医疗机构: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部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医药企业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现已建成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直接结算模块,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7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2026〕32号)。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深化政策学习领会。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属相关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省局两份文件及配套操作手册、系统对接文档,准确把握直接结算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吃透政策要求,严格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集采中选产品直接结算相关工作。
二、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集采直接结算工作,做好招采子系统账号配置等协调工作。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结合省医疗保障局直接结算流程和本地实际,完善经办工作举措,落实协议签订、对账结算等经办相关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履行货款结算主体责任,规范业务执行。医药企业做好订单配送、按要求完成票据上传,保障结算数据真实合规。
三、稳妥推进工作落地。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充分用好3个月新旧结算方式衔接的过渡期,做好账号、数据等新旧系统的衔接与备份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集采直接结算的时限保持不变,落实2026年底前所有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业务均需在“直接结算模块”完成的工作要求。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业务运行监测,持续做好直接结算环节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密切关注货款直接结算、支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处置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类状况,强化医保基金风险防控,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附件:1.《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9月8日
2.https://ggzy.ln.gov.cn/yphc/tzgg/yphc/202608/t20260813_56553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