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6-0005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本溪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成文日期: | 2022-02-2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2〕6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调整本溪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基层治理与社会事务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本溪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请相关单位做好价格调整工作,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本溪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