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6-0003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5-18 | 成文日期: | 2026-05-1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2026〕11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二、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相关精神,现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完善:调整“玻璃体切除费”和“视网膜脱离修复费(常规)”2个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暂不废止“内镜或病理图文报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三、为更好落实《关于调整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7号)相关精神,对我市6周岁以下儿童加收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四、对《转发关于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本医保〔2026〕7号)中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6年5月21日起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本省颁布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本溪市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2.本溪市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3.本溪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调整表
附件:本溪市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表1-3.xlsx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