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6-0002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13-06-08 | 成文日期: | 2013-06-0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人社发〔2013〕58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本钢,市直有关部门及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12月31日及之前,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此时间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异地转入人员在转出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连续缴费至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职)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上述缴费年限或欠缴医疗保险费的,须一次性缴足所需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缴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时,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应按职工退休(职)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缴纳;其他单位按职工退休(职)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7%缴纳,其职工按基数的2%缴纳。
三、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的职工在2013年7月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既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8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8〕72号)执行,也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的职工在2013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其在职期间未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169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可从本单位在职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起至人社部门批准退休(职)时间止补缴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仍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仍未满10年的,单位应按其职工本人退休(职)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缴足所需医疗保险费。
五、在2013年7月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在职期间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但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退休后未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可一次性缴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以退休人员本人在2013年7月1日医疗保险划账基数为准。
六、在2013年7月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已经一次性缴足剩余年限医疗保险费的,不再将其列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计算人数。如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3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