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lbzj-2025-0000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最高限价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5-01-10 成文日期: 2025-01-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医保发〔2025〕1号
关键词: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最高限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0 13:10:58 【字体:小 大】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分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4〕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要求调整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2.本溪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


本医保发【2025】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