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lbzj-2023-00049 发布机构: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06-30 成文日期: 2023-06-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医保发〔2023〕10号
关键词: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10:25:41 【字体: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所有门诊慢特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照《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本医保发〔2022〕2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部分病种待遇及管理

(一)白血病病种。自2023年8月1日起,白血病病种合并到恶性肿瘤病种,相关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等按照恶性肿瘤病种管理。

(二)丙型肝炎病种。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新认定的丙型肝炎门诊慢特病患者资格认定、待遇享受时限及支付限额等,严格按照辽医保发〔2023〕10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2023年7月1日以前已经认定的丙型肝炎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时限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支付限额仍按照《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本医保发〔2022〕28号)相关规定执行。待遇享受期满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本通知规定的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

三、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便利化

2023年8月1日前实现省内异地认定结果互认,2023年10月1日前全面开通40个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四、执行起始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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