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5-0003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第4138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5年 |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第4138号)答复
孙宏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省对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已有明确规定
关于全省统一门诊慢性及特殊疾病规定,限定治疗慢性及特殊疾病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性及特殊疾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明确指出:“二、完善门诊慢性及特殊疾病政策机制 (三)明确费用保障范围”,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保险目录的相关规定,门诊慢性及特殊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慢性及特殊疾病治疗时产生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费用,都应纳入门诊慢性及特殊疾病的保障范围。
二、国家已有允许委托他人代开医保药品的明确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用。如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购药品,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并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三、医保部门不负责处方管理和医院建设
根据部门职责划分,处方管理和医院建设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范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