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fj-2022-0005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司法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本政办发〔202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力营造公正、透明、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范围、标准和方式,重新进行明确,对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对象和备案审查机关
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三、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备案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其他案件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市司法局商定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材料或PDF电子文档: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三)受案登记表;
(四)立案审批表;
(五)相关证据清单;
(六)现场(询问)笔录;
(七)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九)集体讨论笔录;
(十)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十一)自由裁量权标准等。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于每月上旬报送上一月份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目录清单电子版和纸质版。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五、备案审查的内容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或适当;
(五)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是否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否经本单位具有法制职能的机构审查;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否经处罚机关集体讨论;
(八)报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九)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