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fj-2020-0003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司法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成文日期: | 2020-02-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各县(区)司法局:
为深入优化我市营商法治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溪市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涉企检查计划要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本溪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