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fj-2022-00016 发布机构: 本溪市司法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本司发〔2022〕1号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2-07 成文日期: 2022-02-07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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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本司发〔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2-07 14:21:32 【字体: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各县(区)司法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打造全市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本溪市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二、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三、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除采用传统的现场检查外,鼓励采用大数据、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检查,尽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合理选择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法,实施“服务型”执法检查。

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参照此通知,制定本地区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涉企检查计划要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附件:本溪市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