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律师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停止执业2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 |
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停止执业2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 |
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停止执业2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 |
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停止执业2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 |
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停止执业2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 |
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1、《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三个月以上5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 | 停止执业5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1、《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 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三个月以上5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 | 停止执业5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1、《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 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三个月以上5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 | 停止执业5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1、《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警告,三个月以上5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 | 停止执业5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主动报告,有悔悟表现的,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下,或其他行业处分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可以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1 |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行贿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或者行贿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或者行贿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所得或者造成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行贿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行贿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行贿数额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所得或者造成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国家秘密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较轻 |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含)以下。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9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1、《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 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21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1、《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 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22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1、《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23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1、《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较轻 |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下。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下。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 |
24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25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26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