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3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3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4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二)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6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19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20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22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
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违法程度不严重的予以警告,违法程度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