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fj-2023-00040 发布机构: 本溪市司法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9-06 成文日期: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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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3-09-06 11:18: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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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提交材料

根据《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需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五)经过评估、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2、审核内容和意见

    审核内容:根据《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一条,审核以下方面:(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有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审核意见:根据《本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网上办案的执法机关,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