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fj-2020-0001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司法局 |
信息名称: | 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南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07-17 | 成文日期: | 2019-07-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南
1、问:哪些组织(个人)可以提请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含电子文本)申请。
2、问:书面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有五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申请审查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能够提供审查的文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三是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四是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五是申请日期。
3、问:书面审查办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
4、问: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审查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