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sfj-2025-0003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司法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419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人大建议 |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419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史振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旅游商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惩治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职业打假工作开展概况
近年来,全国各地“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现象日益增加,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城市营商环境,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旅游商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惩治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建议。
2024年底,为加强应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在学习借鉴部分省市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司法局、本溪市信访局、本溪市数据局、中共本溪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八家单位拟制定《关于依法规范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与我局进行沟通联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规定,“(六)明确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市司法局建议起草部门,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辽宁省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近日,我局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了解《实施意见》起草情况,因文件内容法律依据不充分未能出台实施。
由于我市未出台关于职业打假的相关文件,经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我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防范、应对“职业打假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建议办理情况
一是关于“出台对‘职业打假人’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办理情况。
按照《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县政府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拟以本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我市如出台以市政府名义或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先行起草文件,履行征求意见、部门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后,到市司法局备案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待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市司法局履行对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并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建议制定机关进行自行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目前,我局没收到市政府部门或县区政府代市政府起草的关于“职业打假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也没收到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是关于“明确职业打假的定位与界限”建议办理情况。
现行法律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难以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2025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8月6日至9月5日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以下条件,综合判断投诉是否存在第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不符合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的;(二)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投诉的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的;(四)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的;(五)其他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细化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判断情形。”这两个条款对职业打假行为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明确,且规定省和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进行进一步细化。为此,我们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目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办法》,起草我省关于职业打假的相关政策。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打假的文件正式出台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文件,未能涵盖我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将起草我市关于职业打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将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及时开辟合法性审核“绿色通道”,大力提升审核质效,确保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市司法局将认真做好关于职业打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本溪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