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sfj-2025-0004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司法局 |
| 信息名称: | 投诉方式、受理范围、投诉处理程序 | 主题分类: | 公证业务 |
| 发布日期: | 2025-11-04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投诉方式、受理范围、投诉处理程序
受理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私自出具公证书;
(三)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四)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五)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六)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七)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八)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九)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规定的行为。
投诉方式:投诉人向投诉处理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投诉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以及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并提交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现场提出口头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时效:自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3 年内提出
处理程序:
受理审查:投诉处理机关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全的会一次性告知补充;
调查阶段:受理后全面调查,可调阅案卷、核实证据,必要时中止调查等待公证复查结果。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批评教育、不予支持等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