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fj-2024-0000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司法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司法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司发〔2021〕19号)
本溪市司法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司法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全面承担全市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市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统筹规划立法的职责。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中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市政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各县(区)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监督监狱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和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本溪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溪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市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联系、协调仲裁机构。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十三)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司法局机关本级
2.本溪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3.本溪市监狱
4.本溪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5.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部分 本溪市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729.59万元,包括:
1. 本年收入9,445.9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9,251.92万元,其他收入193.98万元。
2. 上年结转结余收入283.69万元。
(二)支出预算9,729.5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409.74万元;
2.项目支出1,319.85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减少927.7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市监狱人员退休,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55.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减少34.44万元,主要原因是三公经费缩减。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市司法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323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222.93万元,服务采购预算100.07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23.16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货物采购全部纳入预算。
2024年本溪市司法局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总金额100.07万元,2024年预算比2023年减少42.97万元,主要原因是部门物业管理费减少。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市司法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49.84万元,比2023年减少71.89万元,下降59.0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70万元,与2023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9.14万元,比2023年减少71.89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预算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2024年本溪市司法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3年 | 2024年 | |
合计 | 121.73 | 49.84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70 | 0.7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21.03 | 49.14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69.58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51.45 | 49.14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司法局共有车辆18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台,执法执勤用车9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司法局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2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0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1036.16万元。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司法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