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8-16 | 成文日期: | 2018-08-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8〕1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0〕17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季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季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中的7%调整为8%。
二、将“第八条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纳;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中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