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成文日期: | 2018-04-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8〕5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8〕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市与县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精神,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行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结合“费改税”之前的排污费分享体制,现对我市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区)分享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市共享收入,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分享的环境保护税80%部分,市本级与县(区)按照环境保护税缴纳企业的纳税级次划分收入,即:市本级纳税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列入市本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各县(区)纳税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列所属县(区)收入,缴入县(区)级国库。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