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01 | 成文日期: | 2015-12-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5〕30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3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市政府决定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商标品牌奖励标准按照《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创业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本委发〔2015〕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原则
(一)分级奖励。属市级单位申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由市政府按照政策给予奖励;属县(区)级单位申报的,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次奖励。对年度内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实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本通知印发前认定的商标品牌,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区)政府给予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标品牌战略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规划和政策措施,保证商标品牌战略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年度内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统一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县(区)政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获奖单位。
(三)获奖单位要将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能力,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商标专业人员培训、商标维权和商标品牌宣传等。
四、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1〕22号)中关于商标品牌奖励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商标品牌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