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2-01 成文日期: 2015-1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5〕30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1 00:00:00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3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明确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市政府决定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予以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商标品牌奖励标准按照《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创业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本委发〔2015〕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原则
  (一)分级奖励。属市级单位申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由市政府按照政策给予奖励;属县(区)级单位申报的,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次奖励。对年度内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实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本通知印发前认定的商标品牌,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区)政府给予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标品牌战略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规划和政策措施,保证商标品牌战略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年度内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统一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县(区)政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获奖单位。
  (三)获奖单位要将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能力,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商标专业人员培训、商标维权和商标品牌宣传等。
  四、其他事项
  (一)《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1〕22号)中关于商标品牌奖励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商标品牌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