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采选企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1-18 | 成文日期: | 2015-11-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5〕28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采选企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5〕2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
采选企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采选企业克服困难,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市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依据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依法适当降低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改善铁矿石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自5月1日起依法适当下调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2015年4月27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5月1日起,每吨铁矿石征收矿产资源税6元(15元×40%=6元)。
二、实施办法
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生产企业申报的基本流程:
1. 各县(区)政府根据企业生产需要,组织企业填写《本溪市采选企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确认申请表》,出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采选企业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或市质监局提供的市国土资源局无法提供的无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监测报告的矿石品位化验单和化验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市国土资源局或市质监局确认核实后,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初审。
2.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通过后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采选企业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或市质监局提供的化验检测结果,核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并根据当前税额标准6元/吨进行依法征收。
停产企业可根据恢复生产计划安排,向上述相关部门提出检测申请,检测核定后按照检测结果进行组织生产和缴纳税收。
三、实施时间
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其间如有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出台,我市将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四、职责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根据各县(区)政府申报的采选企业申报资料、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采选企业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或市质监局出具的市国土资源局无法提供的无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的矿石品位化验单和化验单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进行初审,确定采选企业申报名单,并及时将确认的企业申报资料向市地税局进行申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申报的采选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供相关采选企业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
市质监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申报的无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的采选企业,组织技术人员对采选企业矿石品位进行检测,并出具矿石品位化验单和化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市地税局:负责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的采选企业申报资料及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采选企业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或市质监局出具的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的无储量核实报告、详查报告、年度检测报告的矿石品位化验单和化验单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定采选企业矿产资源税实际征收比例,依据矿产资源税征收税额标准依法征收。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资金支持。
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采选企业进行申报,积极配合上述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督促各采选企业按规定申报;负责政策宣传工作。
五、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开展相关企业申报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附件:本溪市采选企业矿产资源税征收比例确认申请表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