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rmzf-2020-00020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2-26 成文日期: 2020-0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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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6 13:31:42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0〕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市本级财政

  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运行高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范畴内的上级专项性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年初人代会批准安排的预算资金(以下简称“年初预算资金”)和年度执行中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追加的预算资金(以下简称“追加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集中审批、讲究效率、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政府研究财政预算资金审核管理的决策机制。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分管业务的副市长、提出支出需求申请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市财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业务科室人员。市财政局汇总支出需求情况向专题办公会议汇报,其中额度较大或事项复杂的支出需求由业务主管部门单独汇报。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后,涉及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年度预算编制政策,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向预算单位下发政策指导意见。

  第六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市本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要求、预算支出标准、绩效目标管理规定,以及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事业发展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具体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草案。预算单位申报支出需求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审核批复程序:

  (一)每年9月,由预算单位提出下一年度支出需求计划,包括教育附加、城建资金等专项收入使用计划,各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收入来源测算情况,按照《预算法》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得编列赤字预算”规定,严格遵循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支出顺序,对预算单位支出需求进行审核。审核汇总的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全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三)按《预算法》要求,全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20天内,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部门预算明细逐一批复到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后15天内,再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下属各预算单位。

  第八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市财政局负责推进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牵头设置绩效目标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绩效结果评价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市本级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形成预算支出绩效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改进,并负责本单位绩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对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取消或减少预算分配额,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

  第九条 年初预算资金拨付环节:

  (一)年初预算安排中的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时间进度拨付资金。

  (二)年初预算安排中的项目支出,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年初预算安排中的项目支出,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请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议定。根据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意见,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未特殊原因,超过9月30日仍未提出分配方案的,不再继续安排,由市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

  第十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对于日常经费类需求应在现有预算额度内解决,人代会预算已涵盖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追加。对于落实基本民生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的支出需求,应尽可能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解决。如果确实需要调整追加支出预算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审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申请文件中必须详细说明具体内容、政策依据、资金额度及使用计划、预期目标和绩效评价等细节。随同申请文件一并上报的《追加预算资金申请单》(样式见附件),要说明追加支出需求的基本要点。

  (二)市政府收到业务部门的需求申请后,先由分管副市长就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把关,并就是否同意实施、资金需求额度、实施时间等签署明确意见。再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对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再次把关。

  (三)需要财政提出意见的,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承办件批示要求,组织召开局内业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项目政策依据是否充分、资金使用计划和额度是否合理、能否落实收入来源等意见。

  (四)市政府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根据市财政落实的收入来源情况,统一研究议定追加支出事项,形成办公会议纪要。

  (五)市财政局按照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定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追加预算,然后向预算单位批复下达。每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审议追加预算之后,不再研究追加事项。

  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议定的追加支出事项,以会议纪要为依据,无须业务主管部门再次提出需求申请,直接提交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议定。

  第十四条 追加预算资金拨付环节:

  (一)市财政局按照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定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批复下达追加预算之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二)如有特殊和紧急事项,按照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市财政局可先行预拨资金,然后列入定期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追加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再批复下达追加预算指标。

  第四章 上级专项性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下年度专项性补助资金:

  (一)上级指标文件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市财政局依据指标文件编入市本级年初预算,或者提前下达到县(区),由县(区)编入各自年初预算。

  (二)上级指标文件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我市再进行分配的,由市财政局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提出使用分配方案,落实具体项目和金额,分解到县(区)和市直预算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分配方案报请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并经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编入市本级年初预算,或者提前下达到县(区),由县(区)编入各自年初预算。

  (三)上级指标文件未明确具体项目,且编制年初预算时具体项目尚未落实,无法制定分配方案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代为编列市本级年初预算。年度执行中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请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

  项目实施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下达的当年专项性补助资金:

  (一)上级指标文件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级指标文件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我市再进行分配的,由市财政局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使用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报请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议定。根据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意见,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后,业务主管部门是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财政预算资金进行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财政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同类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追加预算资金申请审批单

      2.年初预算资金管理流程图

      3.追加预算资金管理流程图

      4.上级专项性补助资金管理流程图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