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本溪市政府系统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24〕10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本溪市政府系统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4〕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
本溪市政府系统争取资金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24年本溪市政府系统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本溪市政府系统争取资金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市政府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用好用足用实各项支持政策,最大限度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中央预算内资金;
2.国债资金;
3.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4.本领域上级项目资金;
5.其他资金。
二、考核对象
一类(2家):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类(12家):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
三类(16家):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信访局。
三、考核办法
实施分类差异化考核。
(一)一类考核对象。
市财政局:全市争取资金总额每增长1%得0.2分,最高得2分;每下降1%减0.2分,最多减2分。
市发展改革委:全年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总额每增长1%得0.2分,最高得2分;每下降1%减0.2分,最多减2分。
(二)二类考核对象。
1.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按全省平均数考核。以全省剔除省本级和沈阳、大连后资金额的1/12为基数,部门全年争取资金总额高于基数得1.2分;如果部门争取资金总额未达到基数,但增幅超过30%,得0.6分;部门争取资金总额未达到基数,且为负增长,每下降2%减0.1分,最多减1.2分。
2.本领域上级项目资金和其他资金。
按部门增幅考核。争取资金增幅最高的部门得0.8分,其余部门按增幅占最高部门的比例得分;负增长不得分,且每下降2%减0.1分,最多减0.8分。
(三)三类考核对象。
按争取资金总额进行考核。争取资金总额高于去年,并在同类考核对象中排名第一的部门得0.5分;其余部门按比例得分。
特殊情况说明:一是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被减分的,年底考核时,由部门申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认定,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政府同意后,可视情评价赋分。二是考核对象所在类别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支持领域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