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2023年第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号(总第127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府令第19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命令(本政发〔20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的通知(本政发〔202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12345热线平台诉求督办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世民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附件2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
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2.第七条修改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地方技术条件规定的出租汽车或者提供保证满足条件的出租汽车车辆承诺书: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三、对《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作出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建立本单位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对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建档登记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第十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检查人员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不得指派同一人进行气瓶的检查与充装;
(二)充装前必须逐只检查气瓶,确保气瓶的瓶体、护罩、底座、瓶阀、易熔塞、颜色标志、检验有效期、信息化标签等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三)充装后应当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者压力,发现气瓶泄漏等异常现象,应当妥善处理;
(四)在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
(五)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记录应当完整,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3.第十一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违规修理、改造的;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检验标识缺失,无法辨认的;
(五)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六)护罩与气瓶连接的角焊缝断裂的;
(七)附件不全、损坏以及不符合规定的;
(八)瓶体上未设置信息化标签的;
(九)其它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4.第十二条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将气瓶送至检验机构予以检验;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
5.第十五条修改为:瓶装气体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下列瓶装气体:
(一)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未粘贴或设置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信息化标签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三)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气瓶盛装的气体。
6.第十六条修改为: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应当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或者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购气;
(二)不得使用未粘贴或未设置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信息化标签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
(三)不得将气瓶靠近热源和明火放置,应当保证气瓶瓶体干燥,防止瓶体腐蚀;
(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六)不得对气瓶或者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翻新;
(七)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颜色标记;
(八)不得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九)餐饮、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定。
7.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瓶装气体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气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或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单位购气的;
(二)使用未粘贴或未设置气瓶警示标签、充装产品合格标签、信息化标签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的。
四、对《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审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和宣传工作。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10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并交齐15%的基础热费。供热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办结停供手续,并在供热期前关闭热用户分户阀门,排净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内的存水。
已办理停供手续满一个供热期后,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前30日与供热企业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申请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建成区内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廊道及市政公用设施、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财政等部门和通信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理整治工作。
3.第九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内容中含有兜售假证、假货、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移送案卷材料,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4.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经营性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第十条修改为: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应急、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3.第十四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5.第十八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市场监管、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7.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盗用燃气;
(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六)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燃具连接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超过2.0M;
(八)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九)将钢瓶倒置使用;
(十)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
(十一)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十二)采用明火试漏;
(十三)擅自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十四)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十六)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9.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住建、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能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0.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住建、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内外燃气设施泄漏等故障时,均有义务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向住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
12.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及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13.条款序号顺延。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单位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本政发 〔2017〕22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11.6 |
2 | 本政发 〔2017〕24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11.14 |
3 | 本政办发〔2022〕5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2022.3.8 |
4 | 本政办 〔2022〕13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 2022.4.24 |
5 | 本政办 〔2022〕14号 |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4.24 |
6 | 本政办发〔2009〕31号 | 市教育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和教育纠风工作的通知 | 2009.3.17 |
7 | 本政办发〔2016〕82号 | 市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 2016.8.8 |
8 | 本政办发 〔2019〕52号 | 市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 2019.12.30 |
9 | 本政发 〔2017〕18号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9.23 |
10 | 本政办发〔2019〕31号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9.6.24 |
11 | 本政告字〔2022〕第2号 | 市公安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22.7.12 |
12 | 本政发 〔2001〕7号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1.4.20 |
13 | 本政办发〔2005〕110号 | 市民政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5.11.18 |
14 | 本政办发〔2014〕89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4.12.30 |
15 | 本政办发〔2015〕61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2015.7.22 |
16 | 本政发 〔2015〕32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12.16 |
17 | 本政办发〔2017〕38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5.26 |
18 | 本政发 〔2017〕13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7.6.28 |
19 | 本政发 〔2017〕20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7.9.27 |
20 | 本政办发〔2018〕86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 2018.12.5 |
21 | 本政告字 〔2020〕第1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 | 2020.12.8 |
22 | 本政办 〔2022〕4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规范文明祭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2.3.30 |
23 | 本政办发〔2022〕22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2022.6.30 |
24 | 本政发 〔1991〕62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九十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1.12.23 |
25 | 本政发 〔1993〕24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七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3.7.3 |
26 | 本政发 〔1995〕10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修改和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5.4.6 |
27 | 本政发 〔1997〕26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4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97.11.26 |
28 | 本政办发〔2002〕20号 | 市司法局 | 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2.3.9 |
29 | 本政发 〔2002〕8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02.3.29 |
30 | 本政发 〔2004〕16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2004.6.15 |
31 | 本政办发〔2009〕28号 | 市司法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3.15 |
32 | 本政发 〔2012〕16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决定 | 2012.8.3 |
33 | 本政发 〔2013〕7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13.4.29 |
34 | 本政发〔2015〕29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2015.11.20 |
35 | 本政办发〔2015〕108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通知 | 2015.12.14 |
36 | 本政发 〔2019〕10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12.25 |
37 | 本政发 〔2020〕11号 | 市司法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12.8 |
38 | 本政发 〔2010〕15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2010.6.23 |
39 | 本政发 〔2011〕38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 2011.12.22 |
40 | 本政发 〔2016〕3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 2016.3.6 |
41 | 本政办发〔2022〕16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2022.6.13 |
42 | 本政办发〔2009〕33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09.3.16 |
43 | 本政发 〔2010〕2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0.10.28 |
44 | 本政办发〔2011〕152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本溪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1.12.5 |
45 | 本政发 〔2019〕5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2019.5.6 |
46 | 本政发 〔2019〕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9.5.7 |
47 | 本政发 〔2020〕6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20.6.12 |
48 | 本政办发〔2022〕27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2.7.27 |
49 | 本政办 〔2022〕27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2.8.14 |
50 | 本政发 〔2021〕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2021.10.15 |
51 | 本政发 〔1987〕3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停止执行本政发〔1986〕83号文件的通知 | 1987.6.2 |
52 | 本政发 〔1987〕4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土地、房屋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1987.6.6 |
53 | 本政发 〔2000〕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2000.6.4 |
54 | 本政发 〔2002〕16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级别的通知 | 2002.5.22 |
55 | 本政发 〔2002〕34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02.9.13 |
56 | 本政告字〔2003〕第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中心市区道路两侧和住宅区露天烧烤的通告 | 2003.7.14 |
57 | 本政办发〔2003〕114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城市特困企业职工和困难居民采暖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3.12.5 |
58 | 本政办发〔2004〕8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04.2.17 |
59 | 本政发 〔2004〕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3.16 |
60 | 本政发 〔2004〕9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2004.4.21 |
61 | 本政发 〔2004〕11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4.5.9 |
62 | 本政办发〔2004〕3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明山区程家和卧龙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4.4.30 |
63 | 本政办发〔2005〕40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新立屯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5.4.25 |
64 | 本政发 〔2005〕1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2005.5.24 |
65 | 本政发 〔2006〕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6.3.6 |
66 | 本政办发〔2006〕6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印发牛心台采煤沉陷区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6.7.29 |
67 | 本政办发〔2006〕88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继续给予城市困难居民和特困企业职工采暖临时救助的通知 | 2006.10.30 |
68 | 本政办发〔2007〕10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规范采暖费交缴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07.10.25 |
69 | 本政办发〔2007〕11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对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和活动室采暖费实行分级承担的通知 | 2007.11.23 |
70 | 本政办发〔2008〕79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废止本政办发〔2007〕81号文件的通知 | 2008.8.8 |
71 | 本政发 〔2008〕21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 2008.12.24 |
72 | 本政发 〔2008〕20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 | 2008.12.26 |
73 | 本政发 〔2011〕28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1.9.26 |
74 | 本政办发〔2011〕14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的意见 | 2011.11.13 |
75 | 本政发 〔2013〕1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地级标准的通知 | 2013.7.19 |
76 | 本政发 〔2014〕16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 | 2014.4.3 |
77 | 本政发 〔2014〕17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 | 2014.4.3 |
78 | 本政发 〔2015〕4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5.4.3 |
79 | 本政发 〔2016〕6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2016.3.21 |
80 | 本政办发〔2018〕20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溪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18.4.17 |
81 | 本政告字〔2018〕第2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牌匾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 2018.6.28 |
82 | 本政办发 〔2021〕29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10.18 |
83 | 本政办发〔2022〕15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2.6.10 |
84 | 本政办发〔2022〕23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2022.7.1 |
85 | 本政办发〔2018〕4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7.2 |
86 | 本政发 〔2012〕13号 | 市水务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2012.7.24 |
87 | 本政办发〔2020〕1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通知 | 2020.6.11 |
88 | 本政办发 〔2021〕1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1.3.31 |
89 | 本政发 〔2013〕1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3.3.18 |
90 | 本政发 〔2016〕8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6.4.11 |
91 | 本政办发〔2020〕33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0.9.27 |
92 | 本政办发 〔2005〕103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5.11.15 |
93 | 本政办发 〔2013〕11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认定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13.1.29 |
94 | 本政发〔2003〕18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及鼓励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3.5.22 |
95 | 本政办发〔2004〕97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 2004.10.25 |
96 | 本政办发〔2006〕5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现役义务兵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和现役军人游览本溪风景区给予免费和门票优惠的通知 | 2006.6.7 |
97 | 本政办发〔2008〕67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游览本溪市主要旅游景点的通知 | 2008.7.8 |
98 | 本政办发〔2011〕148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1.12.5 |
99 | 本政发 〔2013〕11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3.7.10 |
100 | 本政发 〔2016〕15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 2016.8.11 |
101 | 本政发 〔2017〕17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9.7 |
102 | 本政发 〔2008〕5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8.5.13 |
103 | 本政发 〔2016〕5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6.3.16 |
104 | 本政办发〔2017〕30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7.4.20 |
105 | 本政办发〔2017〕68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 | 2017.9.3 |
106 | 本政办发〔2022〕26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2.7.26 |
107 | 本政发 〔2008〕16号 | 市统计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 2008.9.2 |
108 | 本政发 〔2015〕3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 2015.2.17 |
109 | 本政发 〔2015〕15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 2015.7.30 |
110 | 本政发 〔2016〕2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2016.2.24 |
111 | 本政发 〔2020〕5号 |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2020.2.26 |
112 | 本政发 〔2000〕17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0.10.30 |
113 | 本政办发〔2002〕59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2.6.4 |
114 | 本政发 〔2003〕40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12.3 |
115 | 本政发 〔2006〕2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 2006.2.28 |
116 | 本政办发〔2006〕87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2006.10.27 |
117 | 本政办发〔2008〕72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2008.7.18 |
118 | 本政办发〔2008〕95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8.9.27 |
119 | 本政办发〔2010〕169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 2010.12.30 |
120 | 本政办发〔2015〕71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 2015.8.31 |
121 | 本政发 〔2019〕8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9.26 |
122 | 本政办发〔2022〕18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的通知 | 2022.6.21 |
123 | 本政办发〔2022〕19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6.28 |
124 | 本政发 〔2010〕5号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10.3.25 |
125 | 本政办发〔2019〕12号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3.25 |
126 | 本政发 〔2007〕21号 |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12.18 |
127 | 本政办发〔2008〕92号 |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 2008.9.22 |
128 | 本政办发〔2022〕17号 |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 2022.6.17 |
129 | 本政发 〔2007〕6号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2007.3.22 |
130 | 本政发 〔2001〕24号 | 市国家安全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印发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01.11.2 |
131 | 本政办发〔2015〕53号 | 明山区政府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铁岭至本溪(明山区段)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15.6.18 |
132 | 本政办发〔2016〕38号 | 明山区政府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沈环线三家子至卧龙段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16.4.13 |
133 | 本政办发〔2016〕39号 | 明山区政府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沈环线卧龙至程家段改建工程(电化学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2016.4.13 |
134 | 本政办 〔2020〕10号 |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 2020.10.29 |
135 | 本政办 〔2021〕33号 |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1.12.20 |
136 | 本政办 〔2022〕15号 | 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2.4.30 |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本政办发 〔2021〕19号 | 市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2021.5.31 |
2 | 本政发 〔2018〕18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12.18 |
附件5: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代号 | 承办部门 | 文件标题 | 印发日期 |
1 | 本政告字〔2015〕第4号 | 市公安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15.7.21 |
2 | 本政办发〔2017〕92号 | 市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 2017.11.29 |
3 | 本政发 〔2014〕29号 | 市财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4.11.3 |
4 | 本政发 〔1998〕29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关于本溪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 1998.10.21 |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命令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防火紧要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火险区
全市一级森林火险区:本溪县、桓仁县、明山区、南芬区;二级森林火险区:平山区、溪湖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五级包保责任制,即: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护林员、护林员包山。各县(区)、乡镇和林区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本溪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
各县(区)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全市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灭火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抓实。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安排人员深入重点林区、重点部位、高火险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各级扑火队和各类防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阵以待,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六、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要组织开展好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行动。在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计划烧除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区)级政府批准,按要求在三级风以下,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及专业防火人员留守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向上级防火部门报备。遇有高森林火险等级(橙色、红色预警)天气,除军事需要外,停办任何野外用火审批,在林区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需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对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等野外用火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确保森林防火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至少拥有一支不少于25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专业扑火队员工资、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支持重点林区、重点火险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扑火突击队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办公及扑救资金足额到位。
八、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本地火情动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要求核查卫星监测到的热点,必须在1小时内反馈情况。要保证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及时处置,确保信息畅通。要严格按照《本溪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认真执行森林火灾报告时限和归口上报制度,逐级准确及时上报火情、火灾,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发生。森林防火期内,所有护林员要开展日常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所有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要充实到位,加强培训和演练,检修和补充机具。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九、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各县(区)要广泛开展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并以森林防火宣传月(四月)和宣传周(十月第二周)活动为契机,提高林区广大群众防火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增强全民森林防火、爱林护林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走进企业、走进街道、走进社区、走进村屯、走进学校、走进千家万户。各级宣传、通信等部门要组织利用舆论媒体、移动通信等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及“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九批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市政府核定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确定的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共91处,现予公布。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认真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努力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文物遗产强市、文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本溪市第九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名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本溪市第九批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公布名单
序号 |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 级别 | 地 址 |
1 | 东营房洋湖沟中共东南满省委密营遗址 | 县级 | 本溪县东营坊乡洋湖沟村东老营沟沟门 |
2 | 东营房大秧子外三保抗日民主政权遗址 | 县级 | 本溪县东营坊乡大阳村大道沟里庙沟老果大台子半坡上 |
3 | 草河掌宋铁岩烈士纪念碑 | 县级 | 本溪县草河掌镇胡堡村兰河与草河掌山顶交界处 |
4 | 连山关摩天岭李敏焕烈士纪念碑 | 县级 | 本溪县连山关镇摩天岭村西约1000米的摩天岭山坡上 |
5 | 连山关东北抗联摩天岭战斗遗址 | 县级 | 本溪县连山关镇摩天岭村摩天岭西侧 |
6 | 东营房东北抗联老边沟战斗遗址 | 县级 | 本溪县东营坊乡南营坊村南2000米乡路北山崖底部 |
7 | 东北抗联大青沟战斗遗址 | 县级 | 本溪县草河掌镇胡堡村 |
8 | 东营房倒木沟隋相生烈士纪念碑 | 县级 | 本溪县东营坊乡洋湖沟村老营沟工区内 |
9 | 东营房红通沟东北抗联第一军第二次西征会议遗址 | 县级 | 本溪县红土甸村红通沟 |
10 | 小市邓铁梅将军纪念碑 | 县级 | 本溪县小市镇磨石峪村二道河屯南约100米处的平地中 |
11 | 草河掌汤沟抗联第一路军第一次西征出发地 | 县级 | 本溪县草河城镇白水村 |
12 | 东营房抗联大石湖战斗遗址 | 未定 | 本溪县东营坊乡南营坊村大石湖景区内 |
13 | 二棚甸子西岔碉堡 | 县级 | 桓仁县二棚甸子镇西岔社区西岔矿坑山上 |
14 | 桓仁五女山抗联密营及战斗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刘家沟村北3.5公里五女山上 |
15 | 普乐堡夹道子西北天抗联医院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普乐堡镇夹道子村3组西北天沟里 |
16 | 二户来歪脖望战斗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华来镇东堡村红塘石七组歪脖望山上 |
17 | 普乐堡老漫子抗联交通情报站 | 未定 | 桓仁县普乐堡镇老漫子村2组火神庙址 |
18 | 桓仁西江惨案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桓仁镇西关村西江桥下50米处 |
19 | 黑沟大川抗联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黑沟乡大川村五道阳岔沟口 |
20 | 八里甸秀里杨靖宇司令部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八里甸子镇秀里村6组刺嫩芽山西侧山脚下 |
21 | 铧尖子革命烈士陵园及纪念碑 | 县级 | 桓仁县华来镇铧尖子村敬老院北部 |
22 | 木盂子仙人洞桓兴县委成立大会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华来镇木盂子管理委员会仙人洞村西南约1000米处骆驼砬子山上 |
23 | 八里甸子统一抗战联合会议旧址 | 县级 | 桓仁县八里甸子镇柞木台子村 |
24 | 木盂子仙人洞韩震烈士牺牲地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华来镇木盂子管理委员会仙人洞村水库沟后台子山坡上 |
25 | 四平东刀尖岭抗日游击根据地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二棚甸子镇刀尖岭村大顶子山上 |
26 | 辽宁民众自卫军誓师大会会址 | 县级 | 桓仁县桓仁镇东关村实验小学院内 |
27 | 辽宁民众自卫军总司令部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北关小学院内 |
28 | 普乐堡砍川岭阻击战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坎川沟屯(小围子)西南14公里岭岗上 |
29 | 沙尖子侯家堡子战斗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沙尖子镇下甸子村侯家堡子 |
30 | 向阳砬门抗联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向阳乡和平村和平林场枫林谷 |
31 | 雅河望天洞抗联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雅河乡湾湾川村南200米处望天洞 |
32 | 桓仁唐聚五抗日会议会址 | 县级 | 桓仁县莲沼社区安居工程住宅楼东北侧天后宫院内西廊房 |
33 | 木盂子老秃顶小冰壶沟抗联游击连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华来镇木盂子管委会仙人洞村老秃顶子西麓小冰壶沟里 |
34 | 八里甸大南沟抗联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八里甸子镇大南沟村沟里 |
35 | 八里甸西河套伏击战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八里甸子镇大南沟村村口西河套 |
36 | 华尖子海青伙洛抗联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华来镇铧尖子村海青伙洛自然屯王家大院 |
37 | 古城子洼泥甸子姜家大院抗联供给站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古城镇洼泥甸子村小梨村沟自然屯 |
38 | 木盂子仙人洞万阳沟北沟医院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木盂子管委会老秃顶子万阳沟北沟 |
39 | 木盂子高俭地山城抗联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木盂子管委会高俭地村北约2.2公里处 |
40 | 木盂子中共高俭地村党支部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高俭地村民委员会高俭地村五组 |
41 | 雅河老虎洞沟抗联密营遗址 | 县级 | 桓仁县向阳乡和平村一组 |
42 | 木盂子仙人洞正沟抗联被服厂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木盂子管委会仙人洞村老秃顶子万阳沟的正岔 |
43 | 木盂子仙人洞大冰沟抗联修械所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木盂子管委会仙人洞村大冰沟里 |
44 | 华尖子洼子沟杏树旺抗联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瓦尔喀什寨大东沟杏树旺 |
45 | 华尖子洼子沟张家街抗联一军一师司令部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瓦尔喀什寨张家街 |
46 | 四平摇钱树抗联战斗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二棚甸子镇摇钱树村沟里 |
47 | 二户来解麟阁牺牲地及烈士墓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小恩堡村 |
48 | 木盂子仙人洞抗联烈士纪念塔 | 未定 | 桓仁县桓仁镇西关村北岭马福山顶部 |
49 | 桓仁唐聚伍旧居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桓仁镇国家税务总局桓仁县税务局后院 |
50 | 桓仁唐聚伍秘密抗日会议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桓仁镇天后宫院内 |
51 | 桓仁抗日救国会成立地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桓仁镇西关村六组西关村砖厂 |
52 | 桓仁刘家沟抗联撤离桓仁会师地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桓仁镇刘家沟村五女山下金银库沟 |
53 | 桓仁浑江抗联水上交通线(北甸—五里甸) | 未定 | 桓仁县雅河乡黑驴子哨渡口至五里甸子镇渡口 |
54 | 四平刀尖岭伏击战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二棚甸子镇摇钱树村刀尖岭 |
55 | 五里甸夹皮沟惨案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五里甸子镇夹皮沟村十二组浑江岸边 |
56 | 五里甸大镜沟村反日救国会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 |
57 | 五里甸三架窝棚抗联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五里甸子镇大镜沟村 |
58 | 雅河口日军兵站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雅河朝鲜族乡雅河村雅河口 |
59 | 向阳砬门里伏击战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向阳乡北岔村三组 |
60 | 向阳枫林谷抗联医院遗址(大荒沟) | 未定 | 桓仁县向阳乡枫林谷景区青沟子 |
61 | 普乐堡大青沟庄家油坊战斗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二组山沟里 |
62 | 普乐堡西岗抗联一军一师军需库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普乐堡镇老漫子村西岗 |
63 | 辽宁民众自卫军大刀会烈士墓及纪念塔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普乐堡镇瓦房村 |
64 | 普乐堡田锡忱烈士牺牲地 | 未定 | 桓仁县普乐堡镇瓦房村 |
65 | 普乐堡砍川岭碉堡 | 未定 | 桓仁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砍川沟屯(小围子)西南14公里岭岗上 |
66 | 普乐堡龙头山抗联军马场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普乐堡镇夹道子村四组龙头沟 |
67 | 业主沟二道沟反日救国会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桓仁镇四道河村二道沟 |
68 | 二户来伪警察署突袭战斗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二户来村 |
69 | 二户来小恩堡解麟阁故居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小恩堡村 |
70 | 华尖子东堡李向山旧居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铧尖子村海青伙洛屯沟里 |
71 | 华尖子洼子沟李红光烈士墓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瓦尔喀什寨过道岭上 |
72 | 华尖子海青伙洛隋相生旧居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铧尖子村海清伙洛自然屯 |
73 | 中共海青伙洛区委、区政府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铧尖子村村海青伙洛自然屯 |
74 | 华尖子海青伙洛李红光烈士牺牲地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铧尖子村海青伙洛自然屯西岔沟里 |
75 | 华尖子高台子村反日救国会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高台子村 |
76 | 华尖子横道河子抗联战斗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高台子村横道河子二组山沟里 |
77 | 华尖子中共川里村党支部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华来镇川里村 |
78 | 木盂子高俭地村反日地方委员会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木盂子管理委员会高俭地村 |
79 | 桓仁妇女反日救国会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木盂子管理委员会仙人洞村 |
80 | 木盂子仙人洞抗联英雄王玉琳、王传圣墓;抗联烈士王传清墓 | 未定 | 桓仁县木盂子管理委员会仙人洞村王玉琳上旺 |
81 | 八里甸大南沟抗日救国捐助会旧址 | 未定 | 桓仁县八里甸子镇大南沟村一组东山根 |
82 | 八里甸于家堡旱葱沟抗联军事会议会址 | 未定 | 桓仁县八里甸子镇佛顶山村旱葱沟 |
83 | 业主沟抗联伏击战遗址 | 未定 | 桓仁县古城镇业主沟村沟口 |
84 | 桥头刘仁故居 | 县级 | 平山区桥头镇桥头社区二委一组 |
85 | 卧龙韩家村安子沟抗联遗址 | 未定 | 明山区卧龙办事处韩家村五组安置沟 |
86 | 卧龙管毅出生地(抗联军医) | 未定 | 明山区牛心台大浓湖村 |
87 | 本溪青云山杨靖宇抗联红色遗址 | 未定 | 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老母岭 |
88 | 牛心台警察署突袭战旧址 | 未定 | 明山区牛心台街道下牛社区 |
89 | 下马塘苗可秀故居纪念广场 | 未定 | 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程家村万寿山下 |
90 | 下马塘苗可秀故居旧址 | 未定 | 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沈家村 |
91 | 南芬火车站突袭战旧址 | 未定 | 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细河社区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一、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
(二)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四)《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原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1日执行;
(六)《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本溪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2年2月28日);
(七)《本溪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
(八)《本溪市统计年鉴(2020年度)》;
(九)《本溪市“十四五”时期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本溪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12月)。
二、划分范围
根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07-2020)市区用地布局规划图”中确定土地利用类型的区域作为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涉及溪湖区、平山区、明山区、南芬区),涉及面积218.95平方公里。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基本原则和方案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区划方法可归纳为直接划分法和用地比例统计法两种方法。直接划分法是指对于城市规划明确划定其土地利用类型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噪声区划单元,对照《声环境质量标准》直接确定其适用声环境功能区类型,该方法适用于0类区及形成一定规模的1、3类区的划分。用地比例统计法主要针对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混合的噪声区划单元,通过统计不同类型用地比例来确定其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一)Ⅰ类、Ⅱ类用地划分依据
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主要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要求归纳为两类用地。其中,Ⅰ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Ⅱ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二)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中8.2规定,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三)1~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1.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2.未能依前款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1)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2条规定的区域;
②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2)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3条规定的区域;
②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3)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①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4.4条规定的区域;
②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各地根据交通干线声源特性、两侧建筑物形式、地貌特征以及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距离可以不统一。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4.4b类与4a类重叠部分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但用地性质暂不明确的区域)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范围内(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其他规定
1.目前本溪市未规划及建成康复疗养区等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2.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3.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5.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6.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7.声环境功能区划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8.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图所示: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表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根据《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7-2020年)》,本溪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218.95平方公里。依据区划原则及方法,此次本溪市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功能区,因本溪市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无具有一定规模且满足0类区要求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调整不划分0类区。
本溪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类别 | 片号 | 区界 |
1类功能区 | 1 | 东至S206国道(平山区人民法庭东侧 80米)、南至台沟村、西至本溪市平山区嘉盛养殖场东侧-沈丹线、北至S206国道 |
2 | 东至程家堡子东侧、南至千金村-本溪动植物园北侧-新立屯-丹阜高速公路-育龙街-丹阜高速公路-西叉村南侧、西至解放南路、北至峪明路 | |
3 | 东至牛欢线、南至孤山子村-小河口北侧、西至沙包岭村边界-水洞路、北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牛心台街道办事处 | |
4 | 东至乌拉堡子东侧滨河北路、南至滨河北路、西至沈丹线、北至乌拉堡子村-后地村-孤家子村-威宁营村等村子 | |
5 | 东至水洞路-沙包岭村西侧-水洞路、西至华山街、南至育龙街-峪明路、北至太子河-沈丹线-太子河 | |
6 | 东至溪湖区区界、南至药都大街-黄木厂村-药都大街、西至丹阜高速公路、北至药都大街-张边线-张其寨村北边界-翻身村北边界-上翻身村北边界 | |
7 | 东至丹阜高速公路、南至G304国道、西至G304国道-响山村西侧边界-G304国道、北至北店村北侧村路-辽宁聚贤集团公司西门-辽宁聚贤集团公司南侧道路-石虎街 | |
8 | 东至丹阜高速公路-沈本产业大道-丹阜高速公路-枫叶路-边牛大桥、南至北店村北侧道路、西至矿山火车站-沈丹高速-西南沟村、北至本溪新城站北侧-本溪市人民政府北侧 | |
2类功能区 | 1 | 东至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南芬分公司-郭家堡子西北边界-G304国道-赵家村北边界、南至铁北街-铁山三路-丽阳花苑南侧居民区南边界-郭家路南-选矿库南居民区南侧边界-柏南线、西至丹阜高速公路、北至G1113高速公路收费口-枫林路-沈丹高铁 |
2 | 东至北星小学东侧、南至辽溪线铁路、西至中兴路西侧、北至北台沟村北侧 | |
3 | 东至辽中环线高速公路基督教东侧、南至辽中环线高速公路、西至沈丹线、北至高台子村北侧 | |
4 | 东至水洞路-本溪市二手交易市场东侧、南至龙驰汽车销售公司南侧、西至沙包岭西侧、北至溪田线 | |
5 | 东至华山街、南至峪明路-人民路-解放路、西至至沈丹线西侧-福金街-福金街西侧、北至太子河-本钢南侧 | |
6 | 东至滨河南路-本钢集团西侧道路、南至辽溪线-双泉寺、西至朴家湾西南侧、北至太子河 | |
7 | 东至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彩屯派出所、南至太子河、西至采乐小区西侧-彩宏社区西侧-幸福社区西南侧、北至新洞沟村 | |
8 | 东至沈丹线-明翠山庄东侧、南至太子河、西至二道湾子西侧、北至本溪市火连寨派出所北侧150米 | |
9 | 东至胡台村东边界-张边线-丹阜高速公路、南至边牛大桥南650米处、西至沈本产业大道、北至胡台村北边界 | |
10 | 东至蓝远名城东侧、南至中国医科大学本溪校区、西至沈本产业大道、北至蓝远名城北侧 | |
3类功能区 | 1 | 东至岔信沟东侧、南至铁山中路南侧房屋南侧、西至六百户社区东侧-三十六户社区东侧、北至汪家街道路北侧房屋北侧 |
2 | 东至沈丹线-沈丹高铁、南至丹阜高速公路与沈丹高铁交叉口、西至丹阜高速公路、北至南芬区区界 | |
3 | 东至中兴路西侧-辽溪线南侧-细河大桥-S206-沈丹线、南至栾家崴子南侧-辽中环线高速公路、西至孟家堡子工业区西侧、北至张家沟子南侧 | |
4 | 东至衍水大桥-本溪钢铁集团钢材加工配送公司门前-沈丹线-辽溪线、南至本钢3号门、西至本钢厂界、北至太子河 | |
5 | 东至采乐小区西侧-彩宏社区西侧-幸福社区西南侧、南至太子河、西至滨河北路、北至林家崴子-太子河分支-郑家屯-新兴村 | |
6 | 东至王官沟西侧-上牛社区东侧-红脸沟村西侧、南至牛大线-牛欢线-溪田线-中宇水泥厂东侧、西至卧三线、北至卧三线 | |
7 | 东至S304东侧-本同线东侧区域-S304东侧、南至沈丹高铁、西至沈丹高铁、北至辽中环线高速公路 | |
8 | 东至二道湾子西侧、南至沈丹甲线、西至彩屯路、北至彩北村东侧 | |
9 | 东至火连寨村东侧-火连寨前山西侧-清石沟西侧、南至蚂蚁村沟南侧、西至火连寨南沟-东风路-梨树沟村东侧-本鸡线、北至耿胡沟北侧 | |
10 | 东至丹阜高速-响山子东沟、南至辽宁聚贤集团公司南侧、西至沈本产业大道-沈丹线、北至沈溪汽修厂南侧道路 | |
11 | 东至沈丹高铁-北沙河、南至北方药业南侧道路、西至上沟村西侧、北至山城沟北侧-康家沟北侧-松树沟 | |
12 | 东至丹阜高速、南至石桥街、西至枫叶路、北至药都大道 | |
13 | 东至沈本产业大道、南至药都大街-枫叶路-柳峪村南-沈丹高铁-歪头山村南-岱金玉村南-小西沟南、西至溪湖区区界、北至溪湖区区界 | |
4类功能区 | 4a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北爱线、北光路、北桥线、本桓线、本鸡线、滨河北路、滨河南路、彩屯路、程家街、崔东路、崔家街、翠溪路、丹阜高速公路、丹霍线、地工路、东明二路、东明路、东明三路、东明四路、富强街、广裕路、合峪街、和平街、红柳路、后石路、华程路、华山街、华佗大街、华夏街、环山路、解放北二路、解放北路、解放南二路、解放南路、辽中环线高速公路、柳塘路、煤铁路、民主路、明山路、南兴路、平山路、平台二街、千金路、人民路、神农大街、沈本线、沈环线、胜利路、石桥街、市府路、曙光路、竖井路、水塔路、唐家路、体育路、文化路、西芬路、溪彩路、溪湖路、香椿路、香槐路、消防路、小小线、新城路、药都大街、一中街、樱花街、永明路、育龙路、峪明路、峪溪街、振工路、郑家路、重型街、转山路、紫东路、紫金路、紫西路 |
4b铁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辽溪线、南芬运矿专线、沈丹高铁、沈丹甲线、沈丹线、溪田线 |
六、划分说明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本市之前相关声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执行《噪声法》相关要求。
(二)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
(三)考虑到收集铁路相关材料可能存在的不完整性,除现有区划的6条铁路干线作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外,若存在其他现有铁路交通干线,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本区划由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12345
热线平台诉求督办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12345热线平台诉求督办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12345热线平台诉求督办联动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以下简称12345热线平台)提质增效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诉求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2〕26号)和《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办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12345热线平台各项重点指标任务(见附件),由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营商局等部门联合建立诉求受理、转办、督办、考核、问责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和群众诉求及时得到答复,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1.受理转办。市12345热线平台确保7×24小时服务,统一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可依托业务知识库信息在线答复的诉求直接答复,无法直接答复的生成工单转办至相关承办单位,并指导承办单位做好诉求的办理答复工作。
2.协调督办。市营商局负责对职能交叉或缺失导致责任主体存在争议的诉求进行协调,通过召开协调会议等形式明确承办单位,必要时提请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予以明确。市营商局负责对超期未办结、多次无理由退转、多次办理仍再投诉等诉求进行督办。经协调督办仍无进展的,交由市政府办公室再次督办。
3.通报考核。市营商局负责每月对12345热线平台诉求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全市通报,同时将通报情况报市纪委监委。12345热线平台诉求办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营商局制定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
4.追责问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谎报瞒报或者不当退单等问题严重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承办单位分管市领导予以约谈。对诉求办理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及工作作风的问题,作为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2345热线平台重点指标任务
附件
12345热线平台重点指标任务
1.12345热线接通率≥95%,接通率=电话接通量/电话呼入量;
2.直接办复率≥70%,直接办复率=直接办复量/除投诉举报外的诉求量;
3.话务服务好评率≥90%,话务服务好评率=(非常满意+满意+理解)评价话务量/总有评价话务量;
4.即时转办率≥98%,即时转办率=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之内首次分转到承办单位的转办量/总转办量;
5.按时反馈率≥98%,按时反馈率=首次反馈时间在规定时限内的反馈量/总反馈量;
6.办结率≥95%,办结率=办结量/交办量;
7.满意率≥90%,满意率=(满意+理解)评价诉求件数/诉求总件数;
8.有效回访率≥95%,有效回访率=(短信回访评价+网上留言评价+承办单位上传回访录音文件)数量/办结总量;
9.平均办件天数≤3天,平均办件天数=承办单位全部诉求办结天数的平均值;
10.知识库点题答复率=100%,知识库点题回复率=有效答题量/点题量。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要求,我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日期间上报市政府审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新的补偿标准高于原补偿标准的,由县(区)政府在新标准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并将追加补偿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以后,上报市政府审查的建设用地,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
附件:1.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说明
2.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说明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其内涵。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四、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千元/亩)
县(区) 名称 | 等别 | 标准 地价 | 基本农田 地价 | 乡(镇、街道)、村名称 |
平山区 | Ⅰ | 85 | 93.5 | 桥北街道(原桥头街道、北台街道)、千金街道 |
明山区 | Ⅰ | 85 | 93.5 | 高台子街道、卧龙街道、牛心台街道、新明街道(原新明街道、东兴街道) |
溪湖区 | Ⅰ | 85 | 93.5 | 东风街道(原彩北街道、东风街道)、火连寨街道、石桥子街道、日月岛街道(原日月岛街道、张其寨街道) |
南芬区 | Ⅰ | 70 | 77 | 南芬街道(原南芬街道、郭家街道的赵家村和南芬村)、思山岭街道(原思山岭街道、郭家街道的金坑村和解放村)、下马塘街道(原下马塘街道、郭家街道的永安村和柏峪村) |
本溪县 | Ⅰ | 65 | 71.5 | 小市镇、观音阁街道 |
Ⅱ | 50 | 55 | 高官镇、东营坊乡、碱厂镇(含原本溪县农牧场)、南甸镇、田师付镇、草河掌镇、草河城镇、草河口镇、连山关镇、清河城镇 | |
桓仁县 | Ⅰ | 65 | 71.5 | 桓仁镇(西关村、东关村) |
Ⅱ | 30 | 33 | 桓仁镇(通天村、曲柳川村、凤鸣村、刘家沟村、泡子沿村、平原城村、虎泉村、六道河子村、四河村、大甸子村、五道河村、参茸社区)、普乐堡镇、二棚甸子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八里甸子镇、华来镇、古城镇、雅河朝鲜族乡、向阳乡、黑沟乡、北甸子乡、八卦城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