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zfhcxjsj-2023-00129 发布机构: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209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6-09 成文日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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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209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09 11:52: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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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本住建案字〔2023〕第18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次会议第209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田锁仁委员

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绿化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各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溪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溪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枝、采花、采果或者在树木上刻划、张贴、钉钉子,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的,处以50元罚款;

(二)占压绿地或绿化设施停放车辆损坏花草树木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扒剥树皮,绿地内设置临时商亭、搭棚或摆放摊点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堆放物料、垃圾,以及倾倒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绿地用火或埋坟造墓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七)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养殖放牧或者种植农作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绿化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局积极向市民宣传《城市绿化条例》等条例法规,形成维护小区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使小区绿地成为所有居民受益的公共花园。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