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0-15 成文日期: 2021-10-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21〕8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15 14:28:41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1〕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27号)精神,结合《中共本溪市委关于生态立市推进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本溪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20年8月7日)意见和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工作要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本溪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实现美丽本溪建设目标,让本溪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二)基本原则

  生态保护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促进与优化发展格局,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绿色发展驱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人才兴市、惠民富市”发展战略,将“全生态”理念贯穿本溪经济社会发展全领域、全过程,建设“实力本溪、活力本溪、美丽本溪、平安本溪、幸福本溪”,厚植发展优势、着力破解难题,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本溪振兴发展新局面。

  立足分区管控。坚持环境优先和分类管控,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建立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环境精细化管理。

  实施动态更新。随着绿色发展理念在全市的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结合《“三线一单”编制指南》要求,适应本溪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生态立市成效突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持全省前列,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稳定在90%以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经济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撑,力争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美丽本溪,推动生态治理保护实现新改善。

  到2035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居环境优美,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优美,资源利用高效,绿色产业体系完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生态山城、美丽本溪成为展示美丽中国建设的靓丽名片。

  二、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全市共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59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4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地、水库及重要湿地等区域,面积为6535.25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7.63%,重点管控单元14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点及工业园区、居住人口密集中心城区和环境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等区域,面积为954.28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1.34;一般管控单元3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928.6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1.03%。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和产业发展定位,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59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集聚及产业园区要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强化污染减排,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生活面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建设用地及农业用地要以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为重点。

  一般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应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为准。

  三、实施要求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需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城市化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施数据集中管理、查询、应用、展示和交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三)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评、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三线一单”对县(区)、乡(镇)相关规划的约束引导和支撑作用。

  (四)建立“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机制

  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按照全省工作部署,定期开展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实时动态更新“三线一单”数据库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因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是落实“三线一单”实施主体,将“三线一单”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有力抓手、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负责全市的“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三线一单”的实施、调整更新和宣传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

  各地区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切实做好“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以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2.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3.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清单

  4.本溪市生态环境管控准入清单

  5.本溪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3488ef59bc6e44259ee0ce746a995a32.png 

附件2: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行政区划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单元总数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个数

面积占比(%)

本溪满族自治县

13

79.50

3

9.07

1

11.43

17

桓仁满族自治县

13

79.13

2

7.00

1

13.87

16

明山区

4

73.74

2

26.18

--

--

6

平山区

3

65.20

2

34.80

--

--

5

溪湖区

4

37.20

3

62.84

--

--

7

南芬区

5

85.60

2

5.73

1

8.68

8

全市

42

77.63

14

11.34

3

11.03

59

 

附件3:

本溪市环境管控单元清单

行政区

单元总数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全市

59

42

14

3

本溪满族自治县

17

13个(关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汤沟国家级森林公园、铁刹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大地省级森林公园、参王谷省级森林公园、湖里省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尚帽子自然保护区、观音阁水库、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一般生态空间、水洞风景名胜区)

3个(本溪满族自治县重点管控区、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高官区域、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小市区域),涉及街道、乡镇X个(观音阁街道、东营坊乡、高官镇、碱厂镇、南甸子镇、清河城镇、田师傅镇、小市镇8个)

1个(本溪满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区),涉及街道、乡镇(草河城镇、草河口镇、草河掌镇、东营坊乡、高官镇、观音阁街道、碱厂镇、连山关镇、南甸子镇、清河城镇、田师傅镇、小市镇12个)

桓仁满族自治县

16

13个(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辽宁桓仁国家森林公园、辽宁苍龙山省级森林公园、辽宁牛毛山省级森林公园、辽宁枫林谷省级森林公园、桓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浑江输水河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辽宁桓仁水库重要湿地、辽宁桓仁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五女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一般生态空间)

2个(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管控区、辽宁五女山经济开发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二棚甸子镇、古城镇、北甸子乡、黑沟乡、华来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八卦城街道、雅河朝鲜族乡、桓仁镇10个)

1个(桓仁满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区),涉及街道、乡镇(二棚甸子镇、古城镇、八卦城街道、八里甸子镇、北甸子乡、黑沟乡、华来镇、雅河朝鲜族乡、桓仁镇、普乐堡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向阳乡13个)

明山区

6

4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本溪市明山区一般生态空间)

2个(本溪市明山区重点管控区、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北地街道、东兴街道、高台子街道、高峪街道、金山街道、明山街道、牛心台街道、卧龙街道、新明街道9个)

/

平山区

5

3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平山区一般生态空间)

2个(本溪市平山区重点管控区、本溪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北台街道、工人街道、南地街道、平山街道、崔东街道、东明街道、千金街道、桥头街道、站前街道9个)

/

溪湖区

7

4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本溪市溪湖区一般生态空间)

3个(本溪市溪湖区重点管控区、本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溪湖经济开发区)涉及街道、乡镇X个(张其寨街道、日月岛街道、石桥子街道、彩北街道、竖井街道、东风街道、火连寨街道、彩屯街道、河西街道、河东街道10个)

/

南芬区

8

5个(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引细入汤输水工程细河取水水源、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南芬区一般生态空间)

2个(本溪市南芬区重点管控区、辽宁南芬铸件产业园)涉及街道、乡镇X个(铁山街道、郭家街道、南芬街道、思山岭街道、下马塘街道5个)

1个(本溪市南芬区一般管控区)涉及街道、乡镇(铁山街道、下马塘街道、郭家街道、南芬街道、思山岭街道5个)

 


附件4 :

本溪市生态环境管控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街道(乡镇)]

管控类别

普适性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已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建立退出机制、制定治理方案及时间表;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圈围、侵占、填堵城区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有损害生态保护的.项目;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验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1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

一般生态空间

  依法使用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除已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禁止在区域内进行非法林木采伐、挖砂、采石、取土、开垦、建坟、放牧等活动;禁止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建设畜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能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具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验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1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

自然

保护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仅允许建设有利于生态系统功能恢复、面积增加的项目。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修正本)、《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17号)、《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红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对已有的农田、养殖场加强监控,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并逐渐移出红线区;禁止从事其它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置。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9号)、《关于印发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4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森林公园

  依法使用红线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建设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17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8年第五次修正)、《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地质公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2017年修正本)、《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风景名胜区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活动;禁止建设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类项目;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将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红线区内的土地;已经实施的旅游及其它经营性项目,不得扩建或增加经营规模,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有计划搬迁、拆除。

  具体参照:《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要湿地

  依法使用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建设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重要湿地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不得对湿地、植被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不得将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湿地公园内的土地;禁止建设畜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除已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具体参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 48号)、《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区域内禁止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对区域内已建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化肥施用等涉及氨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区域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生产生活活动;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开发行为。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687 号)(2017年修正本)、《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474 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27 号);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 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景观生产设施;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仅允许建设有利于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增加生态面积的项目;禁止在红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对已有的农田、养殖场加强监控,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并逐渐移出红线区;禁止从事其它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置;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邻的公路、航道、铁路、输油及输气管道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和管道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的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尾矿库建设和管理,防止对饮用水水体造成污染。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版)、《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9号)、《关于印发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4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8〕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限期关闭拆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工业和农业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限制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农用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开发活动,应依法严格执行土壤污染调查与项目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高污染企业的大气、灌溉水、固废堆置造成的耕地土壤污染风险;根据优先保护区范围,限定周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避免优先保护区耕地土壤的累积性污染。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修订)、《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重点管控单元[街道(乡镇)]

管控区域

管控

类别

普适性管控要求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现有其他行业企业须严格执行相应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保证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严格实施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实施水点源排污许可证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增加区域污染负荷。

环境风险防控

  河流沿岸严格控制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本溪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函 》(本政〔2018〕253号)、《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特别大的项目;限制性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污染物排放管控

  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实施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补齐污水配套管网短板,提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推进雨污分流;加快推进市、县(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根据太子河流域断面水质改善的需求,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分时段、分季节提高排放标准,以减轻污水处理厂排水对断面水质的影响。

环境风险防控

  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城镇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维护等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应当鼓励使用。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本溪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函 》(本政〔2018〕253号)、《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主要河流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300米至500米的禁(限)养区;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污染水体;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当地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区域限制使用化肥、农药;对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实施搬迁或关闭整治工作。

污染物排放管控

  推广环境友好型农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药利用率、促进农药集约减量、实施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坚持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采用面源水污染控制最佳管理实践的方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应当加强农业灌溉机井的管理,严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灌溉用水,推广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

具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本溪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函 》(本政〔2018〕253号)、《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农业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环境风险防控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立标识,明确禁产区边界、禁种农产品品种;禁止采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水灌溉农田,加强农业灌溉水的水质监测,尤其是受污染河流或灌区的水质和底泥监测,防止污染水体灌溉导致的耕地土壤污染;根据辽宁省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要求,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具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环境风险防控

  严控涉镉或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新增产能,采用排污许可证管理方式,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控制;对重点监管企业土壤进行定期监测,包括场地内土壤监测,和场地外或园区外土壤的定期监测;推动涉镉或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省级,减少烟气、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有色矿采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开发的环境保护与复垦力度,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与应急装备、物资。

具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018部令第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尽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区域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化肥施用等涉及氨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

 

 

 

 

 

 

 

 

 

 

 

污染物排放管控

 

  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内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以内的燃煤锅炉;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对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实行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即原煤、型煤、煤矸石、燃料油及其他生物质燃料等,实施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

  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

  2020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可机扫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0%,县城可机扫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涉及氨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加强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 号)、《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区)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污染物排放管控

  新建污染物排放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确保足够的环境容量;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

  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逐步减少重载柴油货车在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同时配套焦化污染治理升级改造,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物流行业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推广新能源汽车;强化料堆场抑尘措施,对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围挡或有效苫盖措施。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整治;新、改、扩建项目按全省推进进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按计划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园区供热设施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园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吨钢综合能耗、焦炭工序单位能耗、火力供电标准煤耗、吨水泥综合能耗、平板玻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清洁生产一级/二级水平。

具体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辽环函〔2018〕1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尽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污染物排放管控

  实施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推进清洁取暖,49%居民采用清洁能源取暖,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强矸石山治理。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建立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具体

参照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 号)、《辽宁省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辽政办发〔2018〕48 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 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与动态管理机制。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污染物排放管控

  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

  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逐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具体

参照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年—2020年)》、《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生态用水补给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对于高耗水行业,推进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优化沿河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防止粗放用水、浪费用水,提高企业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2020年新增取水项目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比2015年降幅20%。

 

 

 

 

 

具体

参照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水合〔2017〕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126号)、《本溪市水务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溪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本水发〔2017〕78号)。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有损于生态保护的项目。对影响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清理或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总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区中的已有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保护地,除采取上述管控措施外,还应按照相关保护管理法律和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环境风险防控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 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


具体

参照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 号)、《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2017 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 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总体规划(2015—2030)的通知》(本政发〔2017〕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30号)、《本溪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

高污染燃料禁燃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全市继续实施拆小并大工程,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力争达到75%以上,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扩大到居民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近的其他产业集中区(园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已经存在的要加快替代。严格执行本溪市各区(县)高污染禁燃区管控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禁燃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的35蒸吨以内的燃煤锅炉;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即原煤、型煤、煤矸石、燃料油及其他生物质燃料等。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700万吨以内;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耗控制在1400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利用效率方面,达到省对我市控制目标要求。

具体参照

  《本溪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本节减办〔2018〕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83号)。



附件5:

本溪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0320002

本溪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

医药健康产业、高端制造业及新兴战略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溪湖区

重点管控单元1

积极推动园区产业结构向低碳新业态发展,按照增加碳汇、减少碳源的原则,严格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积极引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主要特点的低碳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等。


持续推进园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深化医药、制药企业VOCs排放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的制药企业视情况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细化水污染物应急防护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企业主要产品综合能耗达到清洁生产一级/二级水平。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2120046

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

省级

玻璃深加工、钢铁深加工、汽车零配件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本溪满族自治县

重点管控单元2

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积极引导园区之外的钢铁深加工与汽车零部件加工、新能源、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入园生产与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引进“两高”类项目,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钢铁深加工与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的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积极发展绿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积极控制钢铁深加工与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的颗粒物排放和喷漆、烤漆的VOCs排放,配备高效治理设施,现有企业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减少废水中重金属及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提升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ZH21050320003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

省级

钢铁深加工及装备制造业、商贸物流资源深加工和固废综合利用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溪湖区

重点管控单元4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和固废循环利用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积极控制钢铁深加工企业的颗粒物排放和喷漆、烤漆的VOCs排放,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提升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能力,推进园区雨污分流设施工程改造,加强园区道路扬尘和货物、废物堆放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大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0220009

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钢铁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高端玻璃深加工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平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5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钢铁深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持续推进园区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提高企业废水排放的预处理能力,完善园区雨污分流设施,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水、危险废物应急防护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ZH21050520019

本溪南芬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金属制造与装备制造、新材料、等相关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南芬区

重点管控单元13

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现有园区金属制造、装备制造、的企业生产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提高企业废水排放的预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大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2220041

辽宁五女山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生命健康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桓仁满族自治县

重点管控单元14

严格禁止引进“两高”类项目,强化葡萄酒产品生产企业的集中入园管理,强化园区“散乱污”治理,加快推进现有企业的环保技术改造提升,积极鼓励绿色环保型产业入驻园区。

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提高企业废水排放的预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做好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落实应急防护措施。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ZH21050420026

本溪太子河经济开发区

省级

重点发展工程机械、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制造等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明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12

严格禁止引进“两高”类项目,引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行业产业政策,强化园区“散乱污”治理。

持续推进园区企业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强化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严格落实园区扬尘污染管控要求。现有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减少废水中重金属及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园区

级别

产业发展定位

行政区划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

ZH21050220070

本钢钢铁产业聚集区

国家级

钢铁冶炼及深加工产业

辽宁省

本溪市

平山区

重点管控单元(平山区)

严格限制“两高”类项目落地,鼓励企业生产与节能减碳技术提升改造,促进企业深度节能减碳。

持续推进园区炼铁、炼钢、焦化及发电部门的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要求,强化原料辅料及燃料堆放的无组织排放合规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全面实施与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工业废水污染物连续达标排放;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能力。

完善与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大气、水、危险废物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减少废水中重金属及高浓度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