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20-0011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20〕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0〕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夯实基础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有效发挥信用建设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本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市委指示精神,以制度完善为保障,以平台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场景应用为核心,以服务发展为导向,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市场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深度融合优化营商环境,高度服务治理能力水平,打造诚信文化,强化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为加快推进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驱动,社会协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国计民生保障中的关键作用。通过政府组织推动和示范,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共建共享格局。
——体系规范,统筹共建。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互通共享,打造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系统。要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网络工作格局,要形成部门联通、领域互融的合力推进态势。
——重点突出,注重实效。重点突破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壁垒,完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及相关政策。根据我市特点,优先发展信用建设起步较早、进展较快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创新和优化信用管理制度。
——机制完善,创新监管。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应用导向,打造特色。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优化总体信用环境。逐步推广应用惠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本溪特色应用场景,为我市“十四五”重大战略部署提供信用保障。
(三)工作目标
1.夯实基础阶段(2020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政府加大资金投入,补强工作力量,完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初步实现惠企便民功能。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序运行。各项信用工作制度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应用逐步实现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短板基本补齐,信用工作水平稳定在全国地级市180名(全国261个地级市)左右。
2.加快推进阶段(2023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平台功能全面完善。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归集共享,技术保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完善。信用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各项信用工作基础夯实牢固,信用工作排名进入全国地级市前100名。
3.全面提升阶段(2024年6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信用制度机制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各县(区)、各部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归集、征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现全领域覆盖,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信用服务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城市诚信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达到较高水平,信用工作排名进入全国地级市前50名。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组织制度保障
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适时开展信用立法工作,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制定完善《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规范》,定期更新发布《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本溪市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本溪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完善信用工作组织机构。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管。县(区)级要明确主管部门,乡、村两级要明确专人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必须确保有专人负责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既要明确分管领导,又要明确专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如有人员调整变动,须及时主动向市信用办报告备案,确保工作有人管、有人干。(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继续抓好信用信息报送工作。要继续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强化纳税、社保缴费、医保、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并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数据报送规范化、常态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对各成员单位年终考核的年报送信用数据量、月报送信用信息量以及“双公示”数量。(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信用平台建设
4.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工程。进一步丰富完善“信用本溪”网站功能,充分发挥信用门户网站在信息发布、信用公示、信息查询和政策宣传的主窗口作用,大幅提升网站点击量。加快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平台数据归集能力、质量和覆盖率。加强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指导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库安全防护。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严格依法采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严格遵守《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打击和处理泄露、篡改、违规获取、出售公共信用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
(三)强化信用信息共享
6.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力度。进一步提高数据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方式的信息共享。加快推动各县(区)、各部门整合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7.落实“双公示”制度。市信用办制定工作和考核制度并抓好落实,市信息中心组织好培训和数据收集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数据采集整合,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双公示”工作要求,做好双公示数据在本单位网站(或相关官方网站)公示和台账留存工作,确保信息公示和报送的时效性。(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换发和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在各自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相关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同时所推送的信用信息必须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标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9.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工作,保障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权益。研究制定《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指导意见》,明确信用修复主体并规范办理流程从而推进我市信用修复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领域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并督促失信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10.探索建立跨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探索与省内各地市之间信用工作合作,重点推进沈本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运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对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深入分析,进行多维度信息关联,实现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扩大信用信息应用领域
11.继续强化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拓展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行业和领域,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各行业各领域要把信用信息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运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并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行政事项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法人、自然人和信用服务机构在信贷融资、合同履行、社会服务、合作交流等过程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加强“信易贷”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快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有效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数据融合。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入驻平台,开发信用类产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本溪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部门)
13.探索“信易+”惠民便企措施。大力推进“信易批”“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用惠民便企“信易+”应用,为守信主体在行政审批、住房租赁、交通出行、旅游购物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逐步扩大“信易+”应用场景。加快推进重点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信用服务载体应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部门)
14.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大力拉动市场信用需求,广泛引导“用信主体”在各应用领域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积极借助外力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多领域创新服务载体与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5.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广泛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服务,培育和支持我市综合性、专业化、特色化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我市信用服务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力争在技术标准、评估模型、管理方法等方面缩小与先进地市的差距。(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全面深化政务诚信建设
16.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以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全市诚信意识树立和诚信水平提高。(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7.健全政务诚信履约机制。坚决整治“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将涉诉政府债务清偿纳入预算管理,持续加强对失信政府机构专项治理。鼓励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各级各部门在公共服务、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守信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8.建立政务失信问责机制。把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违背信用承诺,以及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存在失信记录的部门、单位,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中取消其评选资格。公务员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其所在单位要将信息提供给组织或纪检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督促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9.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将信用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各县(区)、各部门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纳入平台,建立信息报送及共享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21.全面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并将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开展审批替代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重点领域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开展信用承诺活动加强日常管理,要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并在“信用本溪”网站公示。力争设置容缺受理型承诺的部门数量占全部具有行政审批权力部门数量的比重达100%。(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22.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22号)精神,按照信用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力度,对守信主体提供全方位便利化服务。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及行业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嵌入本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用联合奖惩自动触发、实时实施和定期反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23.继续加大分类分级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定对应行政监管措施,加强失信市场主体重点监管。聚焦20个重点领域以及司法领域五类人员、四类机构,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实施差异化监管。失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和相应监管措施要纳入《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目录》进行管理,作为行政部门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依据。
(七)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24.优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机制。各部门要落实《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文明委〔2018〕4号)要求,开展19个专项领域和假承诺假证明假证件领域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失信约谈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
25.完善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信用记录。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动态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团体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26.加强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推进跨地域、跨领域、跨部门的全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围绕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形成一体化奖惩体系。推进我市城市影响辐射区域相关联的信用合作建设,积极探索在公共服务、旅游出行等领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信用产品互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大力推进司法系统公信建设
27.法院公信建设。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治理,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各部门联动惩戒。(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
28.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公开方式和途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检察院)
29.司法公信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30.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部门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评定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九)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31.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创新落实“诚信建设万里行”宣传形式,持续深入推进“信用乡村创建”“诚信企业评比”等多种形式主题活动,组织优秀信用案例评选,丰富信用案例库,宣传诚信建设成果,普及诚信相关知识,表彰守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不断增强诚信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2.加强信用教育培训。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开展未成年人诚信教育,着力培育诚信意识,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背信弃义为耻”的理念。采取专题培训、专职培训、专业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并加强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企业负责人等人员信用管理知识的培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工作,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信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连续性。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责任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全力支持信用平台建设、信用产品研发应用、信用培训宣传、重点领域创新示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考核督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考核办法,分解目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区)、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各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整改,并结合工作实际,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市信用办要加强组织,按照工作任务需要和上级工作安排随时调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监督考核,年中、年底各考核一次。各有关部门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