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rmzf-2020-00035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4-05 成文日期: 2020-04-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20〕1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5 09:48:4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0〕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区)

  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调整完善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自2010年实施以来,体制运行总体平稳,为各级政府正常运转、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资金需求、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一方面,由于主要依靠企业纳税级次来划分税收,在推动企业发展、促进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有效解决市本级与县(区)间“财源建设一盘棋、服务企业一条心”的问题,不利于全市上下形成合力服务企业,不利于推动本钢和地方企业深度融合发展。另一方面,市本级纳税企业数量固定,且都属于传统行业,难以形成税收增长点。“一钢独大”的税源结构一直未改变,而且受钢铁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能力和可持续性较差,特别是未形成市、县(区)共抓财源建设的整体合力。市本级收入规模多年无增长,市本级承担的全市落实民生政策等刚性支出却不断增加。市与县(区)责权不清晰,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严重不匹配。因此,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在原有财力格局、支出责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保持现有财力基数不变、分企分税结合并用、税收增量定比分享”原则,大规模下放市级税收企业,通过税收增量定比分享方式,建立市与县(区)两级政府共抓税源建设、共同做大财政收入规模的新体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将原体制规定的部分市级税收企业下放到所在区,各区按照下放企业税收和原体制上解财力规模,定额上解市本级财力;在经济发展、税源增加的基础上,各县(区)税收比2019年净增加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上解市财力,实现增量共享。

  (一)市与县(区)收入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市本级68户税收企业(详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环境保护税80%、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按规定属于市本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2.县(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除纳入市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范围外,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环境保护税80%、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按规定属于县(区)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二)县(区)上解财力确定

  1.各区定额上解市财力。以此次下放市级企业的2019年地方级税收完成额(扣除上解省四项税收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原体制下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四项税收13.6%上解的2019年实际上解额以及高新区定额上解额,合计作为基数。

  为充分保障各区利益,下放企业税收定额上解政策设置两年过渡期。2020年和2021年,如果某区全部下放企业的税收额低于2019年基数,则低于部分在该区定额上解中予以扣除。过渡期后,按照上述定额正常上解。

  2.各县(区)税收增量定比上解市财力。各县(区)按上级财政体制规定上划中央税收、上解省财力,按定额上解市财力,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辽政发〔2018〕11号)要求,乡镇税收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乡镇后,县(区)净税收额比2019年增加部分作为基数,按25%的比例上解市财力。

  新体制运行后,上解资金按照每年初测算数,通过人民银行市、县(区)两级国库每日上解,年底决算时统一核算。

  四、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政策

  (一)继续执行省以上财政体制政策。现行省以上财政体制规定的省级税收增量返还、资源税省市共享等政策,仍按规定执行。

  (二)支持“飞地经济”的税收分享政策,按照《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飞地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8〕9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现有市级税收企业更名、搬迁、改扩建的(不含合资重组、新投资设立),仍为市本级税收企业,其税收列市级收入。在此过程中,如果县(区)政府能够为项目落地投产提供重要生产要素,市政府可以专题研究,另行确定市本级与县(区)间的税收分配方式。

  (四)继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级统筹政策。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高新区的教育费附加列区级收入,通过财政结算上解市,统筹用于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维护和中小学教育支出。

  (五)继续执行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区级的政策。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所属的经市政府重新确认的产业园区,其形成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区级,由区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各产业园区建设发展。

  (六)体制调整前,县(区)政府已制定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已与企业签订的扶持协议,仍然按照原来期限继续执行。在体制调整实施时,由县(区)将相关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需要返还时,市财政将相应返还县(区)。体制调整后,各县(区)政府制定的新优惠政策由本县(区)自行落实。

  (七)继续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补助机制,进一步支持县(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禁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新财政管理体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体制调整工作的时间节点,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对当年已入库税收进行调库。

  (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制定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三)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本级税收企业名单(68户)

  一、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3户)

  1.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2.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4.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本溪北方铁业有限公司

  7.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

  8.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

  9.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10.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1.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2.本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13.本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4.本溪北方高速线材有限公司

  15.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溪北方机械重汽有限责任公司

  17.本溪北台高速线材有限公司

  18.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9.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

  20.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1.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2.本溪钢铁(集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3.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金融保险企业(21户)

  2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6.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8.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3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1.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

  3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3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6.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3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3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0.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溪市分行

  42.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4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三、电力、石油、通讯等中直企业(15户)

  45.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

  46.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7.本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4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

  49.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石油分公司

  5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1.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3.本溪电信工程局

  5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5.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6.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7.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58.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59.辽宁省烟草公司本溪市公司

  四、其他企业(9户)

  60.大商(本溪)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61.辽宁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62.本溪市建工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63.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64.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65.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66.本溪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67.本溪广播电视台

  68.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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