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5-07 | 成文日期: | 2019-05-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1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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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
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快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省担保集团为依托,构建覆盖市、县(区)两级再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资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加强银企合作,强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对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提供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再担保风险补偿和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支持就业创业
(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方式,筹备建立本溪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引进有实力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入驻,开展高端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等一系列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为促进我市企业发展招才引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分工负责)
(五)开展企业家培训。成立企业家俱乐部,定期开展沙龙活动,举办企业家高端论坛,邀请高层次人才来溪现身说法、推介项目、碰撞思维、解决难题,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邀请全国、全省知名的创业指导专家来溪讲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的企业家开展辅导性培训,引导我市企业家更新发展理念,适应新形势,带领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势,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以上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落实奖补政策,按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创业载体优化升级。围绕打造“双创”升级,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做大做强。要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的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政策服务。对入驻的创业企业,各创业孵化基地要为其免费提供不低于2年的办公场地和经营场地。对孵化期内需要延期的,可再提供1年的免费延期服务。同时,各孵化基地要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管理团队、帮助获得融资等。上述奖补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400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支持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50%比例给予补贴。(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4000—6000元,不足4000元按4000元补助。
(十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方式,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政府组织就业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在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或创业期间,当地政府可为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短期免费周转房,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四)开展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对安置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零就业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十五)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为退役军人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负责)
(十六)稳妥安置大集体企业职工和去产能企业职工。积极做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去产能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就业援助。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对职工分流安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依法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七)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数据库,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实名登记,掌握他们的就业去向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负责)
(十八)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算,以申领起始月为周期,每人每年度最多累计申领3个月,第二年度连续申领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每人最多可累计申领6个月,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覆盖上述群体的信息互通和查重比对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五、做好就业扶贫工作
(十九)促进就地就近就业。以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就业扶贫车间、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为载体,建立一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实行公益岗位兜底安置办法,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
(二十)积极支持创业扶贫。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支持其围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创新创业。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1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各县(区)要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多措并举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一)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用好用足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努力扩大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县域外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二)开展技能扶贫行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针对贫困劳动力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以上就业扶贫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实施细则执行。
六、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细化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强化激励问责,按规定表彰激励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存在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的责任人按规定问责。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部署开展联合调研、专项督导,形成各方共促就业合力。(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应急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应急责任体系,市级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全市就业专项工作预警预案,各县(区)要统筹研究制定本县(区)就业专项工作预警预案,并与市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迅速反应、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妥善应对,综合采取延长就业创业服务周期、加大频次密度、启动储备政策等方式,有效处置突发性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政策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政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制定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细化完善操作办法,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要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加强基层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收集汇总及推广应用,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打造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并与省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时保持对接,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公共就业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增强就业合力。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业创新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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