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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1-31 成文日期: 2019-01-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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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1 10:10:57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9〕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精神,加快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精准溯源、科学分析、精细管理”为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控秸秆、抓重污染天气、治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工作,实现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的奋斗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2.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推动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标准倒逼产业升级;积极调整运输结构,严控柴油车污染;优化调整用地结构,降低扬尘污染,严控秸秆焚烧。

  3.坚持以全民共治为防治体系。强化县(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年度目标。2018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2019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力争达到4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2020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力争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力争达到85%以上。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6.5%、17.2%和8%以上(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分别为6.23万吨、5.33万吨和5.09万吨)。2018-2020年,降尘分别控制在9.5、9、8.5吨/月·平方公里以内。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我市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2019年工业余热供暖面积达到1535.9万平方米。2018-2020每年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面积30万平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配合)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溪供电公司、各县区配合)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本溪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2018-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分别控制在1654万吨、1682万吨、1711万吨以内。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省规定范围以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配合)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强生态、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8年,以10蒸吨/小时(或7兆瓦)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332台小锅炉拆除任务;2019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供暖锅炉完成提标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供暖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部门联网;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4.实施散煤替代。研究制定我市散煤替代指导意见,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推进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逐步取缔散煤销售网点。2018年,抽检商品煤50组以上;2019年,抽检商品煤8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10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配合)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2018年,完成确定Ⅰ、Ⅱ、Ⅲ类禁燃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遵循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调控政策,有序推进风电、光伏等发电工程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省规定范围以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本溪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配合)

  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9.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重点企业未达标排放的依法停产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市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县区配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全市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起,全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13.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14.改善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新模式。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2018-2020年,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力争达到47%、54%、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85%、95%,100%、10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溪供电公司配合)

  15.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2018-2020年,开展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抽检成品油不少于30、60、90组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市注册的“冒黑烟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1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有效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实现“尘土不飞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2018-2020年,年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面积分别为21.2、22、22公顷,实现城区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黄土不露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草原局、各县区配合)

  (五)推进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1.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全市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5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9年,全市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5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全市秸秆收储点(中心)总数达到2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配合)

  22.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强化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23.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配合)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4.建立本溪市大气环境综合监管平台管理系统网络。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形成科学化、精细化治理监管模式,2019年完成平台建设并试运行。2020年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配合)

  25.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错峰生产方案要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配合)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27.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溪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0.41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配合)

  28.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2018年实现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配合)

  29.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2018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配合)

  30.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

  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溪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区及相关部门)

  (二)开展督查督办

  督促县(区)及相关部门落实治污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开展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和重要节日重点督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市蓝天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考核问责

  市蓝天办每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县(区)和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蓝天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五)加强信息公开及舆论宣传保障

  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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