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十四五” 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发〔2022〕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十四五” 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十四五”
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本溪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一老一小”领域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依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 实施背景
(一) 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本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托育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领,养老服务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保持适度人口规模,全力构建有利于人口均衡发展的支持体系。
“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总体情况。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本溪市政府医养结合实施方案》(本政办发〔2016〕11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8〕58号)等政策性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全市共有养老机构147家、养老床位10344张。
“十三五”时期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总体情况。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20〕33号),进一步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全市完成注册审批登记的托育机构2所,多数幼儿园提供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要素保障支持力度较弱,资源配置不够充分,城乡发展不均衡,金融支持力度不足;养老托育服务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转换协调性较弱,托育服务尚在起步阶段;供求结构矛盾较为突出,普惠性服务覆盖面小,托位提供主要依靠幼儿园,缺少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及普惠型托育机构;养老托育产业发展不够充分;人才规模和结构较养老托育服务发展需求存在差距。
(二) 发展趋势
截至2020年末,本溪市常住人口数量132.6万,60岁及以上人口为38.47万人,占29.0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5.34万人,占19.11%,已步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即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2020年登记出生人口数为6060人,出生率为4.22‰。新生儿出生率低、人口老龄化加剧,为我市“一老一小”服务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也提供了重要机遇和发展空间。一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确定为国家战略任务,相继出台的各项利好政策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强力的基础支撑。二是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环境、基础条件优势明显,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全面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人才兴市、惠民富市”四大战略,扎实推进“五个本溪”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向好态势,为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三是人口老龄化促进了“银发经济”发展,老年产品和服务消费市场潜在需求较大,消费潜能不断释放。四是养老托育机构发展空间充足,业态发展可探索领域广泛。
二、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力,促进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供需协调、事业产业协调,不断满足不同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充分考虑土地规划、服务人口和半径等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统筹“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推动人民群众就近就便享受服务。
保障基本,突出普惠。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补齐养老托育设施短板,引导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运行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
政策倾斜,规范监管。创新支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政府发展“一老一小”服务主体责任,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规范监管,保障“一老一小”服务健康发展。
三、 发展目标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针对“一老一小”需求,养老服务和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全方位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事业产业发展丰富优质,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要素支撑夯实有力,社会环境宜居友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一老”方面
到2023年,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1.35万张。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养老机构开展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养老机构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每个县至少有一所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到2025年,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全市养老服务多样化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服务质量大幅提升。兜底线、促普惠,巩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基础地位。智慧养老创新加强,老龄产业提质升级。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1.7万张,养老机构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
(二)“一小”方面
到2023年,逐步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体系,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积极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建设达标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4.1个。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日间照护、保育、教养等多种形式优质托育服务快速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趋势良好,托育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各县区共建成达标的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6个,建成至少一个市级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以上。
(三)主要指标
养老“十四五”时期主要指标 | ||
序号 | 指 标 | 目标值 |
1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5%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 |
3 |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100% |
4 | 居家社区养老覆盖率 | 70% |
5 | 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百户30平方米配建达标率 | 100% |
6 |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个) | 40 |
7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数的比例 | ≧55% |
8 | 兜底线和普惠性养老床位合计占比 | 55% |
9 |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70% |
10 | 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巡视探访率 | ≧60% |
11 | 人均预期寿命 | 80.6 |
12 | 骨干养老企业数量(个) | 6 |
13 | 市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的比例 | ≧60% |
14 | 养老护理专业人才数(万人) | 0.8 |
15 | 社会工作者每千人配备数量 | 1 |
16 | 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 | 10% |
托育“十四五”时期主要指标 | ||
序号 | 指 标 | 目标值 |
1 | 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 ≧90% |
2 | 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 | ≧95% |
3 | 每千人口托位数(个) | 4.5 |
4 | 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个) | 6 |
5 | 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 | ≧50% |
6 | 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数(个) | 6 |
7 | 普惠性托位占比 | ≧60% |
8 | 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数(万人) | 0.14 |
9 |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 100% |
10 | 骨干托育企业数量(个) | 3 |
四、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落实政府保基本兜底线公益职能
1.加强特殊群体养老服务保障。将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确定为目标群体。对符合城乡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做到应养尽养,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优先安排和保障;分散供养的,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关爱服务。不断提高特困供养标准,丰富供养服务项目,强化特困供养服务在养老服务中的兜底作用。做好老年福利政策与社会救助等相关政策有效衔接。
2.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制度,健全老年人现状和服务需求数据库,完善特殊和困难巡视探访制度和保障服务清单;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运营管理制度;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集中开展普查性老年人能力评估,将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福利待遇、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全面提升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保障水平;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及补贴标准,提升基本服务供给适配性、准确性。
3.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益属性,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支持保障政策,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建立入住评估机制,分类分层次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提升床位利用率,收益主要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积极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推动养老机构转型为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明山区、南芬区逐步完善老年人集中供养基础设施建设。
4.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推进乡镇敬老院设施改造提升计划。对符合要求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提质升级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综合农村敬老院、老年食堂、村卫生室、老年活动中心设施功能,提高设施利用率。初步形成关爱服务体系,基本解决农村老年人吃饭、就医、救急、精神慰藉等问题。健全完善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稳步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建设。
(二)推动普惠养老服务发展
1.促进普惠养老提质降价。推动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成本可负担、质量有保障、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服务,重点解决低收入群体养老问题。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财政、融资及医养结合、人才培训等“政策支持包”,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承诺包”,按约定承担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服务,降低服务价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推动形成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争取床位费不高于当年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的130%,普惠养老不高于同等情况市场化养老价格的70%。
2.完善社区普惠养老服务骨干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多个公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引导社区养老服务向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强化助餐、助浴、助洁、助行等服务能力。
3.加强综合性普惠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加强专业护理人才培养储备,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
(三)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发挥居家社区养老基础性作用。发展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加强日间照料、老年餐桌、日间托养、邻里照顾、志愿互助、社会交往等社区服务。健全面向独居、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的巡视探访制度和紧急救援机制。强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周边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等老年群体提供健康管理、康复指导、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发挥明山区省级居家和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作用,推动平山区、溪湖区新试点创建工作,发展居家社区服务。
2.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推进为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扩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量。
(四)促进“医、养、康、护”相融合
1.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以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导向,加强医养结合型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巡诊和远程诊疗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养老资源与医疗服务资源有机结合。适当放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加快审批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加强医疗机构适老服务能力建设。促进二级以下公立医院向康复机构转型,推进康复专科医联体建设,进一步优化现有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增强机构间的互通互联和业务协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周围医院门诊或急救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入户医疗服务。探索形成模式化可推广的应急处理模式,确保及时精准提供救助服务。
(五)优化养老机构协同发展
引导机构养老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评定体系等。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管理办法,保障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秩序。探索建立“养老联合体”,推进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融合发展,实现养老服务区域化、品牌化发展。
(六)积极发展老年大学
加强规划和政策引领,多路径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动老年大学办学点、学习网点向边远地区、农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加大对老年人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投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依法保障大龄劳动者就业权利,创造老有所为的就业环境。
(七) 加强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以需求为导向,搭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升平台的实用性和适老性。加强与大型综合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药店等医疗机构的信息联动,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开展智慧医养康养服务,探索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
(八) 培育壮大养老产业
1.培育发展新兴养老服务业态。促进养老服务与文旅康养、医药健康、生态农业等行业融合发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推动异地养老模式发展。利用山水、温泉、冰雪、民俗文化等资源优势,建设生态体验、度假养生、温泉水疗养生、田园养生等特色康养小镇,推动打造辽宁五女山中医药健康小镇、辽宁芳华龙宝中医温泉生态度假小镇等康养品牌。发展老年休闲养生旅游业,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鼓励养老机构和旅游行业开展旅居式、候鸟式养老服务。引导本溪县、桓仁县依托资源优势,以建设辽东绿色经济先行区为契机,汲取乾元堂健康城项目成功经验,围绕中医养生、文化旅游等领域,建设集“吃、住、行、医、养、游”为一体的综合性健康文旅休闲养生基地,创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
2.探索发展老年相关产品制造业。拉长做大集生物药、现代中药、食品保健、医疗器械、健康服务等为一体的完整医药产业链和供应链。利用林下参、灵芝、沙棘等农产品资源优势,发展有地方特色的老年食品加工业,研发老年健康产品并广泛推广。充分发挥国家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优势,研发生产老年药品、保健品。增强医疗影像等装备制造能力,支持高新区生产家用健康器材、老年用品、康复辅具等,研发智能化、可穿戴的健康监测设备等适老产品。
3.积极承接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养老功能。推动都市圈养老资源要素流动,提升康养内涵和品质空间,构建“医疗+养生+度假”养老格局。依托一亩芳华、花溪沐等温泉产业和本溪水洞、五女山等国家级旅游景区优势,打造本溪文旅康养品牌;结合本溪中医药特色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为养老服务提供坚实医疗基础;完善区域间政策衔接与资源整合,发挥区位优势,面向沈阳都市圈及周边城市提供康养服务,整合承接周边人口密集省市养老功能,打造沈阳现代都市圈康养集聚区。
五、加强托育体系建设
(一)科学规划托育机构建设
1.科学规划托育机构布局。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制定托育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育机构和设施,各县(区)至少建成1-2个达标的婴幼儿照护机构。
2.落实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二)多种形式发展托育服务
1.推进建设非盈利性托育机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充分利用居住区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推动将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村),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建设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2.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托育服务。积极争取普惠托育服务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提供普惠托育政策清单,企业签订承诺清单。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切实降低托育服务供给成本,为广大中低等收入家庭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托育服务。利用早教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就近缓解家庭育儿负担。
3.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率先带头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合理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医院、学校等育龄女职工人数占比较高的单位要重点提供保障,县区机关单位及民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有序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远离病源设立临时托育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
4.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盘活存量资源,统筹全市托育服务资源,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开办托班,招收0-3岁婴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通过政策支持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有效供给,提升现有托位利用率。
(三)优化托育服务支持指导体系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的支持和指导。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推进家庭托育点规范管理。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医疗、托育服务等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
2.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管理。托育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
(四)打造创新融合、开放有序的发展环境
1.推动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推动与婴幼儿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规范发展,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在托育领域的深度应用。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2.加强宜居环境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建设,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在具备条件的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努力打造儿童友好环境,积极创建儿童友好城市。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常态化督促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重要时间节点听取方案实施成效报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陆续出台的政策法规,从规划、土地、财政投入、税收、权益保障等要素方面制定政策支撑,以确保方案有效实施。
(二)统筹整体推进。根据我市“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科学谋划“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将“一老一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清单统筹推进。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推进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父母照料假。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支持护理假、育儿假等新政策的实施。落实新建小区“四同步”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政策要求。
(三)加大资金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一老一小”人口变化,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财税和金融政策,推动各项税费优惠举措落地,创新发展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资金等各类社会资本投入“一老一小”事业,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四)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激励、评价等具体措施力度。推动解决现有老年服务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缺项问题。鼓励辽宁医药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市商贸服务学校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中医养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相关专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五)创新支持政策。创新落实规划、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养老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养老托育机构和设施。不断优化养老托育领域营商环境,发挥政策的系统集成效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六)加强规范监管。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要求,全面提升养老托育服务监管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防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重点防范和治理机构“跑路”问题。
(七)营造友好环境。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发挥好家庭在居家养老育幼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老年人、婴幼儿权益保障,完善各项社会优待,加强“一老一小”宜居环境建设。
养老托育重大项目清单
养老项目(共26个)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类型 | 建设期限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总投资(万元) | 申请中央预算 内投资(万元) | 组织实施单位 | |||
1 | 本溪市本溪县特困供养机构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 改扩建 | 2022-2023 | 本溪县草河口镇、东营坊乡 | 总建筑面积13100平方米。本溪县3家区域性敬老院(本溪县草河口敬老院、本溪县托管服务中心、本溪县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 | 2000 | 1600 | 本溪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
2 | 辽宁万嘉医养康养中心项目 | 新建 | 2023-2025 | 本溪县小市镇 | 建设规模26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50000平方米。建设智慧式康养中心、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药水疗馆、老年大学、健身康复(餐饮)娱乐中心等。设置医养护理床位500张。 | 11700 | 1000 | 辽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3 | 本溪峯泽福健康养生园项目 | 新建 | 2022-2023 | 本溪县小市镇久才峪村 | 项目占地面积55469平方米,建筑面积15600平方米,内设300张床位。建设休闲广场、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 7000 | 600 | 本溪峯泽福健康养生有限公司 | |||
4 | 本溪市本溪县医养结合老年失能及失能残疾人养护中心项目 | 新建 | 2021-2023 | 本溪县小市镇同江峪村 | 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建设医养结合及残疾人护理型床位800张。 | 15000 | 1600 | 本溪安康医养康复管理有限公司 | |||
5 | 本溪市山水人间养老服务中心项目 | 新建 | 2022-2023 | 本溪县小市镇久才峪村 | 新建养老公寓、洗浴中心、办公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共9145平方米,新增养老床位300张。 | 8661 | 600 | 本溪山水人间养老服务中心 | |||
6 | 永润医养结合康养小镇项目 | 新建 | 2021-2023 | 本溪县碱厂镇兰河峪村 | 项目占地面积667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集康养中心、康养公寓等于一体,设置100张康复床位,100张康养床位,200张公寓床位,提供中西医保健康养服务。 | 12000 | 800 | 本溪永润纺业有限公司 | |||
7 | 本溪市桓仁县失能照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新建 | 2022-2023 | 桓仁县桓仁镇四河村 | 项目地点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四河村,建筑面积121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失能照护护理床位270张、消防设施、辅助设备购置、污水处理、智能平台建设等。 | 4050 | 3240 | 桓仁县民政局 | |||
8 | 本溪市桓仁县全域敬老院消防改造工程项目 | 改建 | 2023 | 桓仁县 | 该项目主要包括:沙尖子敬老院、二棚甸子敬老院、古城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消防设施改造。总面积9164平方米(其中:沙尖子敬老院3249平方米,二棚甸敬老院2735平方米,古城敬老院1780平方米,社会福利院1400平方米)。对全域敬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 | 366 | 292 | 桓仁县民政局 | |||
9 | 本溪市桓仁县区域性养老中心建设项目 | 新建 | 2022-2023 | 桓仁县桓仁镇兰家沟 | 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设置350张床位。 | 5250 | 4200 | 桓仁县民政局 | |||
10 | 本溪市桓仁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 改扩建 | 2024 | 桓仁县桓仁镇兰家沟 | 原桓仁养老院进行改扩建,改建面积1600平方米,占地5400平方米,计划扩建1000平方米,改建护理型床位53张,扩建护理型床位32张(含适老化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及设备购置)等。 | 702 | 561 | 桓仁县民政局 | |||
11 | 本溪市平山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项目 | 新建 | 2022-2023 | 平山区桥北街道办事处台沟村4组 | 在院内建设8500平方米,200张床位的养老护理楼及附属设施建设。 | 3000 | 2400 | 平山区民政局 | |||
12 | 本溪市平山区养老服务中心消防安全改造提升项目 | 改建 | 2023 | 平山区桥北街道办事处台沟村4组 | 对原1600平方米的敬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 | 64 | 51 | 平山区民政局 | |||
13 | 本溪市平山区站前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改建 | 2023 | 平山区广裕路65号 | 利用现有的闲置居民楼,改建4000平方米,80张床位,建设街道层面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480 | 384 | 平山区站前街道办事处 | |||
14 | 本溪市平山区千金万宝医养康养中心项目 | 改扩建 | 2023 | 平山区本钢胸科医院上行500米 | 利用院内闲置厂房扩建3500平方米,100张床位,建设多功能服务的养老中心。 | 750 | 200 | 平山区千金万宝养老院 | |||
15 | 本溪市明山区区域性养老中心失能失智人员养护楼项目 | 新建 | 2021-2022 | 明山区卧龙街道 | 项目建筑面积12750平方米。建设区域性养老中心失能失智人员养护楼、养员宿舍楼及相关附属设施等,设置床位300张,重点服务于全区失能失智型特困供养对象及托管服务对象。 | 2700 | 2160 | 明山区区域性养老中心 | |||
16 | 本溪市明山区卧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改建 | 2022 | 明山区卧龙街道办事处 | 改建总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改建床位3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30张。 | 180 | 144 |
明山区区域性养老中心 | |||
17 | 本溪市明山区养老服务中心养护综合楼 | 改建 | 2021-2022 | 明山区高峪街道办事处 | 用地面积33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77平方米,内设失能失智人员房间、洗浴间等改建。 | 600 | 480 | 明山区养老服务中心 | |||
18 | 本溪市明山区德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 改建 | 2022 | 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 | 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827平方米。改造小型诊所,康复中心等,提供助餐、助浴等延伸服务。 | 1000 | 400 | 科澳实业(辽宁)有限公司 | |||
19 | 本溪市溪湖区柳塘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 | 新建 | 2023-2024 | 溪湖区 | 新建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建设床位150张,配套诊所等相关设施。 | 2250 | 1800 | 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20 | 本溪市溪湖区太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改建 | 2023 | 溪湖区 | 改建总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建设床位12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00张。 | 720 | 576 | 本溪市金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21 | 本溪市溪湖区河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改建 | 2025 | 溪湖区 | 改建总建筑面积1980平方米,建设床位6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30张。 | 360 | 288 | 溪湖区河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22 | 南芬区敬老院改扩建项目 | 改扩建 | 2022-2024 | 南芬区城区 | 新建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新增100张床位。 | 1500 | 1200 | 南芬区民政局 | |||
23 | 本溪市南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新建 | 2024 | 下马塘街道、思山岭街道 | 在下马塘、思山岭新建3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总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床位共12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40张。 | 1440 | 1152 | 南芬区民政局 | |||
24 | 本溪市溪湖区(高新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项目 | 新建 | 2022-2023 | 高新区 | 新建总面积20000平方米,建设床位400张。 | 6000 | 4800 | 药都建设有限公司 | |||
25 | 本溪市溪湖区(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改建 | 2023 | 高新区 | 改建总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建设床位90张。 | 540 | 430 | 药都建设有限公司 | |||
26 | 本溪市溪湖区(高新区)农村敬老院消防改造提升项目 | 改建 | 2024 | 高新区 |
改造面积1330平方米,新建消防水池,建筑消防喷淋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新建微型消防站、安装消防安全标志等。 | 53 | 42 | 药都建设有限公司 | |||
托育项目(18个)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类型 | 建设期限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总投资(万元) | 申请中央预算 内投资(万元) | 组织实施单位 | |||
1 | 本溪市本溪县小市镇中心学校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 改扩建 | 2023 | 本溪县小市镇 | 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新增100个托位。 | 125 | 100 | 本溪县教育局 | |||
2 | 斯玛特国际双语幼儿园托育一体化服务改造项目 | 改建 | 2022 | 桓仁县长江大街17号 | 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新增50张托育床位,美术、音乐、构建空间等专项活动空间。 | 70 | 50 | 斯玛特国际双语幼儿园 | |||
3 | 本溪市桓仁县朝阳托育一体化教室改造项目 | 改扩建 | 2023 | 桓仁县龙启一期朝阳幼儿园 | 依托原有龙启一期朝阳幼儿园改造18个月-36个月儿童托班2个,新增36个托位,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 45 | 36 | 桓仁朝阳幼儿园 | |||
4 | 本溪市平山区 英汇幼儿园 | 改扩建 | 2022 |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石子街 | 总用地面积4000平米,总体建筑面积为3600平米,新增托位150个。 | 200 | 150 | 溪湖区 英汇幼儿园 | |||
5 | 本溪市平山区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中心 | 改扩建 | 2022 | 平山区公办园 | 改扩建托育机构,增加300个托育学位。 | 370 | 300 | 平山区教育局 | |||
6 | 本溪市平山区枫叶幼儿园托育服务中心 | 改扩建 | 2023 | 平山区枫叶幼儿园 | 改扩建托育机构,增加120个托育学位。 | 150 | 120 | 平山区枫叶幼儿园 | |||
7 | 本溪市平山区三江幼儿园托育服务中心 | 改扩建 | 2024 | 平山区三江幼儿园 | 改扩建托育机构,增加100个托育学位。 | 125 | 100 | 平山区三江幼儿园 | |||
8 | 本溪市平山区婴幼教室托育服务中心 | 改扩建 | 2023 | 平山区婴幼教室 | 改扩建托育机构,增加120个托育学位。 | 150 | 120 | 平山区婴幼教室 | |||
9 | 本溪市明山区大地优乐国际幼稚园嵌入式托育项目 | 改建 | 2023 | 明山区明山街道办事处 | 改造面积1000平方米,增加托位100个,附设社区托育服务及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 | 150 | 100 | 明山区大地优乐国际幼稚园 | |||
10 | 本溪市溪湖区实验小学托育园项目 | 改扩建 | 2023 | 溪湖区彩屯南路 | 总用地面积5400平米,总建筑面积为3050平米,新增托位150个。 | 300 | 150 | 溪湖区教育局 | |||
11 | 本溪市溪湖区河畔小学托育园项目 | 改扩建 | 2024 | 溪湖区溪湖东路85号 | 总用地面积13515平米,总建筑面积为4000平米,新增托位150个。 | 300 | 150 | 溪湖区教育局 | |||
12 | 本溪市溪湖区东风中心小学托育园项目 | 改扩建 | 2025 | 溪湖区彩屯北路彩建街3号 | 总用地面积3200平米,总建筑面积为2000平米,新增托位150个。 | 300 | 150 | 溪湖区教育局 | |||
13 | 本溪市溪湖区河西小学托育园项目 | 改扩建 | 2022 | 溪湖区后湖天桥街 | 总用地面积3000平米,总建筑面积为1500平米,新增托位50个。 | 100 | 50 | 溪湖区教育局 | |||
14 | 本溪市溪湖区英汇幼儿园普惠托育中心改扩建项目 | 改扩建 | 2022 | 溪湖区峪中一道街14栋 | 总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利用一层、二层改扩建普惠托育中心(面积1600平方米)新增托位150个。 | 416 | 150 | 本溪市溪湖区英汇幼儿园 | |||
15 | 本溪市南芬区实验幼儿园示范性普惠托育服务中心项目 | 普惠托育 | 2023 | 南芬区城区 | 对现有公立幼儿园部分房间进行改扩建,改扩建面积300平方米,新增托位30个。 | 30 | 30 | 南芬区实验幼儿园 | |||
16 | 本溪市南芬区铁山中心幼儿园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 | 普惠托育 | 2024 | 南芬区城区 | 对现有公立幼儿园部分房间进行改扩建,改扩建面积300平方米,新增托位30个。 | 30 | 30 | 南芬区铁山中心幼儿园 | |||
17 | 本溪市南芬区粮库加工厂幼儿园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 | 普惠托育 | 2025 | 南芬区城区 | 对现有幼儿园部分房间进行改扩建,改扩建面积200平方米,新增托位20个。 | 30 | 20 | 南芬区粮库加工厂幼儿园 |
重大政策清单
养老重大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土地政策 | 1.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用地类别,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 市自然资源局 |
2.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 |||
3.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 |||
4.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 |||
二 | 规划和报批建设 政策 | 5.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 |
6.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
7.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 市住建局 | ||
8.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 市自然资源局 | ||
9.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市住建局 | ||
10.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 市住建局 | ||
三 | 财税补 贴政策 | 1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1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市税务局 | ||
1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 ||
14.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
15.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
16.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
四 | 医养、 消防政策 | 17.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范围。 | 市医保局 |
18.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 市卫健委 | ||
19.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养老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 市住建局 | ||
20.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市住建局 | ||
四 | 医养、 消防政策 | 21.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 市住建局 |
2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 市住建局 | ||
23.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 ||
24.引导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 市金融局 | ||
25.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 市金融局 | ||
26.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 ||
27.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
28.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 ||
29.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 市民政局 | ||
托育重大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土地、规划政策 |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 市自然资源局 |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 市自然资源局 | ||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建局 | ||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 市自然资源局 | ||
5.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 市住建局 | ||
6.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以评估价格90%左右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 | 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 | ||
二 | 报批建 设政策 | 7.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 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 |
8.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 市卫健委、 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 ||
9.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 市住建局 | ||
三 | 人才支 持政策 | 10.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 市教育局 |
11.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人社局 | ||
四 | 卫生、消防支持政策 | 12.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 市卫健委 |
13.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 市住建局 | ||
五 | 财税补贴 政策 | 15.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 |
16.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 市人社局 | ||
六 | 金融支持 政策 | 17.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创新服务,提供低息贷款。 | 市金融局 |
18.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 市银保监局 |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