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rmzf-2019-0014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畜禽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9〕53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畜禽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5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畜禽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畜禽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畜禽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有关要求,顺利推进太子河流域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保护好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太子河流域水质状况为目的,根据流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削减敏感流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工作目标
在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300—500米内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以保障重点流域水质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通过禁养区划定与长效管理,调整、优化养殖布局,对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严控重点流域畜禽养殖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三、划定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状况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划定标准,该禁则禁,宜养则养,合理控制划定区域。
(三)建立健全全区域控制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环境监管。
(四)在依据充分和必要时,畜禽养殖区域可随法律、法规及区域边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四、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年5月20日)《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划定。
五、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补充划定范围为本溪市太子河流域,全长为43.71km,具体包括本溪满族自治县、明山区;细河流域,全长为69.42km,具体包括本溪满族自治县、平山区、南芬区;北沙河流域,全长为16.59km,具体包括高新区。
(一)本溪满族自治县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本溪满族自治县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太子河、细河沿岸外扩300米为补充划定禁养区范围。
本溪满族自治县禁养区补充划定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起始坐标 | 终止坐标 | 禁养区 | ||
1 | 太子河 | 124°08′44″ | 41°18′47″ | 123°44′11″ | 40°59′31″ | 此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84.84km,本溪满族自治县太子河河流长度为34.24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24.51km2。 |
2 | 细河 | 123°38′60″ | 40°50′07″ | 123°55′55″ | 41°23′13″ | 此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65.04km,本溪满族自治县细河河流长度为35.10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21.70km2。 |
合计: 补充禁养区总面积:46.21km2 |
(二)桓仁满族自治县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主要河流为浑江,不属于辽河流域,此次无需补充划定禁养区。
(三)平山区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平山区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细河沿岸外扩300米为补充划定禁养区范围。
平山区禁养区补充划定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起始坐标 | 终止坐标 | 禁养区 | ||
1 | 细河 | 123°43′02″ | 41°09′29″ | 123°35′31″ | 41°13′54″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49.10km,平山区细河河流长度为20.68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12.72km2。 |
合计: 补充禁养区总面积:12.72km2 |
(四)明山区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明山区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太子河沿岸外扩300米为补充划定禁养区范围。
明山区禁养区补充划定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起始坐标 | 终止坐标 | 禁养区 | ||
1 | 太子河 | 123°53′19″ | 41°22′10″ | 123°46′41″ | 41°18′53″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22.63km,明山区太子河河流长度为9.47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5.09km2。 |
合计: 补充禁养区总面积:5.09km2 |
(五)溪湖区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溪湖区2016年已划定重点流域禁养区,此次无需补充划定禁养区。
(六)南芬区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南芬区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细河沿岸外扩300米为补充划定禁养区范围。
南芬区禁养区补充划定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起始坐标 | 终止坐标 | 禁养区 | ||
1 | 细河 | 123°44′13″ | 41°00′54″ | 123°43′02″ | 41°09′29″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50.47km,南芬区河流长度为13.64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4.62km2。 |
合计: 补充禁养区总面积:4.62km2 |
(七)高新区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高新区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北沙河沿岸外扩300米为补充划定禁养区范围。
高新区禁养区补充划定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起始坐标 | 终止坐标 | 禁养区 | ||
1 | 北沙河 | 123°47′09″ | 41°30′31″ | 123°37′35″ | 41°31′16″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35.45km,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沙河河流长度为16.59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10.70km2。 |
合计: 补充禁养区总面积:10.70km2 |
六、禁养区补充划定范围汇总
太子河、细河、北沙河沿岸外扩300米为补充划定禁养区范围,总面积为79.34km2。其中太子河流域为29.60km2,细河流域为39.04km2,北沙河流域为10.70km2。
本溪市禁养区补充划定汇总表
序号 | 名称 | 等级 | 经度 | 纬度 | 保护区 |
1 | 太子河 | 干流 | 124°01′24″ | 41°22′49″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107.47km,本溪市太子河河流长度为43.71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29.60km2。 |
2 | 细河 | 一级支流 | 123°44′52″ | 41°04′10″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160.69km,本溪市细河河流长度为69.42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39.04km2。 |
3 | 北沙河 | 一级支流 | 123°41′37″ | 41°29′39″ | 本次纳入补充禁养区周长35.45km,本溪市北沙河河流长度为16.59km,补充禁养区面积为10.70km2。 |
合计: 补充禁养区总面积:79.34km2 |
七、原禁养区划定情况
2016年划定的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路以及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为1735.89km2。其中重叠面积202.73km2,去除重叠部分后禁养区实际面积为1533.16km2。
原禁养区面积统计表
序号 | 禁养区类别 | 禁养区面积(km2) | 同类别重叠面积统计(km2) | |
1 | 城镇禁养区 | 227.22 | 1.61 | |
2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738.43 | 1.43 | |
3 | 自然保护区 | 287.72 | 2.98 | |
4 | 风景名胜区 | 428.65 | 8.06 | |
5 | 重点流域 | 49.28 | 0.17 | |
6 | 公路禁养区 | 4.59 | 0.00 | |
7 | 合计 | 1735.89 | 14.25 | |
各类别重叠面积统计(km2) | ||||
重叠关系 | 重叠面积 | |||
城镇禁养区与自然保护区 | 3.27 | |||
城镇禁养区与重点流域 | 7.59 | |||
城镇禁养区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31.1 | |||
城镇禁养区与风景名胜区 | 1.58 | |||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 | 39.19 | |||
风景名胜区与重点流域 | 0.31 | |||
风景名胜区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99.95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重点流域 | 0.99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区 | 1.52 | |||
重点流域与自然保护区 | 0.06 | |||
重点流域与公路禁养区 | 2.92 | |||
合计 | 188.48 | |||
备注:同类别禁养区重叠面积为14.25km2,各类别禁养区重叠面积为188.48km2,重叠面积合计为202.73km2。 |
八、本溪市补充划定禁养区与原禁养区数据统计
2019年,补充划定的太子河流域禁养区面积为79.34km2,与2016年去除重叠部分的原禁养区面积1533.16km2整合,我市畜禽禁养区实际面积为1612.5km2。
本溪市禁养区面积统计表
名称 | 补充划定禁养区 | 原禁养区 (含重叠部分) | 整合后禁养区 | |
面积 (km2) | 规模化养殖场 数量 | 面积 (km2) | 总面积 (km2) | |
本溪县 | 46.21 | 0 | 705.22 | 751.43 |
桓仁县 | \ | \ | 790.36 | 790.36 |
平山区 | 12.72 | 0 | 22.77 | 35.49 |
明山区 | 5.09 | 0 | 68.37 | 73.46 |
溪湖区 | \ | \ | 64.90 | 64.90 |
南芬区 | 4.62 | 0 | 60.53 | 65.15 |
高新区 | 10.70 | 1 | 23.74 | 34.44 |
本溪市 | 79.34 | 1 | 1735.89 | 1815.23 |
备注 | 去除重叠面积202.73km2,全市禁养区实际面积为1612.50km2。 |
九、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闭或责令搬迁。
(二)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及备案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三)在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县(区)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健康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