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3-25 | 成文日期: | 2019-03-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19〕1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19〕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县(区)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
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35.9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将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
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有关规定,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会同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一般湿地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县(区)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要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理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全市湿地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得到显著提升。(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确定全市和各县(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应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征占其他湿地的,一般湿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市的重要河流和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水鸟不低于65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绿色防控,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目标、政策、制度和相关指标要求,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
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要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
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进行约谈。各县(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进行监督。(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区)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实施湿地修复工程
按照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功能的总体要求,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库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
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组织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制定一般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技术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完善湿地监测网络
规划在本溪县观音阁水库、观音阁坝下、桓仁浑江水库等重点湿地区域内设立监测站点,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到2020年,全市在湿地公园、重点湿地和一般湿地设立3个监测站点,初步形成湿地监测网络。(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共享监测信息
林业和草原、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制建设
要尽快制定《本溪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切实依法保护好湿地资源。各县(区)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已建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努力实现“一园一法”。(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湿地保护资金,充分发挥县(区)自主投入的主导作用。要积极探索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
要开展沼泽、湖泊、河流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和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进展。要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整体性和稳定性出发,坚持全面保护、系统修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区)和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要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探索建立湿地示范学校,树立青少年湿地保护意识。要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 本溪市湿地面积统计表
2. 本溪市湿地公园名录
3. 本溪市省重要湿地名录
附件1
本溪市湿地面积统计表
--2010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普查辽宁省湿地调查数据
序号 | 单位名称 | 合计(公顷) | 湿地类型 | 备 注 | |
永久性河流(公顷) | 库塘(公顷) | ||||
1 | 全市 | 23932.54 | 8118.73 | 15813.81 | 其中库溏湿地中含尾矿坝187.63公顷 |
2 | 本溪县 | 8281.18 | 2950.24 | 5330.94 | 库溏湿地中观音阁水库湿地区面积占4977.12公顷 |
3 | 桓仁县 | 13609.92 | 3343.51 | 10266.41 | 库塘湿地中桓仁水库湿地区面积占7499.8公顷 |
4 | 平山区 | 200.49 | 200.49 | ||
5 | 明山区 | 810.8 | 794.32 | 16.48 | |
6 | 溪湖区 | 542.81 | 468.38 | 74.43 | 其中库溏湿地中含尾矿坝62.08公顷 |
7 | 南芬区 | 487.34 | 361.79 | 125.55 | 其中库溏湿地125.55公顷均为尾矿坝 |
附件2
本溪市湿地公园名录
序号 | 湿地名称 | 规划范围 | 规划面积 | 湿地面积 | 设立时间 | 批准文号 |
辽宁桓龙湖国家湿地公园 | 辽宁桓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水库库区上游,包括2个片区。片区一坐落在桓仁县二棚甸子镇、北甸子乡行政区域内,西至辽宁桓仁国家森林公园,东至桓仁县与吉林省集安市交界,包括水库及周边部分山体等;片区二位于桓仁县桓仁镇境内,为库区林场场部(林场34林班4、5小班)。 | 1388. 33公顷 | 946.6公顷 | 2012年12月 | 林湿发[2012]341号 |
附件3
本溪市省重要湿地名录
湿地名称 | 本溪市桓仁水库湿地 |
总面积 | 7498.96公顷 |
湿地面积 | 7498.96公顷 |
范围 | 以桓仁水库最高水位线为界,东以辽宁、吉林省界为界;北从北甸子乡半截沟起沿水库与山体最高水位线,经湾龙背、长春沟、桓仁镇大东沟至水库大坝为界;西以大坝为界;南界从大坝起,沿水库与山体最高水位线,经通天村、曲柳川、鸡心沟、四道岭至辽宁省界。 |
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时间 | 2012年5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第10期) |
管理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库区林场 |